加大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民建运城盐湖支部谢虎钢反映:2016年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对2015年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发表了意见,其认为要全面深化执行机制改革,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执行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阶段,申请执行人往往寄予很大的期望,因此法院的执行工作肩负着及时、完全收回案件标的额的重任,也肩负着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任。
自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以来,在以习总书记的全面领导下,解决了“立案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难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为改革突破口,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措施,人民群众逐步感受到了司法改革带来的新变化。
“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往往成为执行成败的关键。”为了提升判决的可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7月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1年5月27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3年1月21日公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7月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正式开通,这标志执行难将有望得到有效的化解,这也是法院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全国四级法院的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在20家全国性银行、3000多个银行网点全国范围存款信息的查控,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已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淘宝网等多家单位就网络查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体系。该系统具备案件管理、网络查控、远程指挥、信息公开、信用诚信、监督管理、决策分析的多种功能,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贯祥认为:“完善的查控体系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们长期存在的执行过程中查人找物难的这种问题,极大的提高执行效率,这是执行模式上的一个重大变革,而这种方式同时又能有效地解决法院内部存在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这种现象,达到有效内部监督管理”。
为建立打击拒执犯罪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拒执罪的追诉程序由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运转模式。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其中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正式开通,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执行的时间,通过网上平台搜索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官及承办法官将在1小时内搜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若难以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且被执行人怠于履行义务,则通过最高院发布的黑名单的规定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对于加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将放置在公众引擎平台,可供当事人查阅。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虽然在极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但具体到实践中,仍存在一部分难以解决的执行问题:首先,对于没有经济能力的被执行人,法院仍难以执行其财产,关于该方面,存在却无财产及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两种情形;其次,对于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存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将存在股东将公司财产转移及公司认缴不足两种情形,在实践操作中,因新修改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虽在一定程度上虽有利于促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及推进个体经济发展,但在实践中,存在被执行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因法人人格的独立性,难以“刺破公司神秘面纱”,这对于被执行人是公司而言,难以追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对于上述的两个问题,建议:
一、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法院的执行部门更大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形,就财产的转移不区分流转的次数,一查到底,让为被执行人提供转移财产便利的人员,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在执行中通过听证,直接列为被执行人,以此强有力的措施,打击为被执行人提供转移财产便利的人员,有效的、快速地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
二、就目前社会信用严重缺失的情形下,必须用重典进行纠正,当社会信用程度达到一定的效果后,可以适当的予以调整,以便法律更好的为社会治理服务。
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中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公民的民主权利将进一步维护,中国的综合实力将进一步增强,以致屹立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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