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城市管理质量首先要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规范执法程序
民建太原市委王永红反映:我国现在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前身主要是市容监察,当时市容管理从业人员大多是事业编制,有的甚至是编外人员,整体素质没有其他执法部门那么高,从简单的市容监察到综合执法,相关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执法要求,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一些基层管理人员现在也得到升迁。虽然队伍公务员化后进入人员都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素质得到很大提升,但仍有提高的空间。执法者队伍自身的整体的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执法质量。最近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建议一:《办法》第二十一条 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交流。”作为执法者持证上岗是必备条件,但是《办法》并没有明确这个“证”的含金量,是普通的岗前培训,还是通过严格的执法资质考核,决定了执法者队伍的素质。从城管的执法范围来看涵盖了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六个领域,执法涉及面比较广,所以对执法人员执法证的取得要建立必要的考核办法,不应是简单的上岗培训。由于执法面比较广要熟知并能掌握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所以必备的法律知识考核应该为重点。每年要有年度考核办法,对不能依法执法的要吊销上岗证。
建议二:关于规范执法程序,《办法》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因为现在城管部门都有数量不等的协管人员,近年来关于城管暴力执法的案件不在少数,最后出来结果大多是协管担责,直至被开除,最后都不了了之。《办法》中“执法活动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没有明确要求这2人的身份,应明确是具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因为协管只参与协管没有执法权,同时要对服装有明确要求,不能着便装,要明文规定执法用语,文明执法,杜绝暴力执法,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改进城市管理质量,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建议三:在执法范围(四)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对违停的贴单权,这应该是对交警执法的一种补充执法,也就是交警警力不足、顾及不到的地方,城管发现违停可以处罚,但要处理好衔接和交叉,预防滥用职权和重复执法,应当有补充规定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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