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扶持偏远农村农业中介组织的建议
省政协社情民意特约委员、民建盐湖一支部主委、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农民中介组织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一环,它是连接基地和市场、生产和信息的桥梁和纽带,是解决“三农”问题不可或缺的手段和环节。因此,发展农民中介组织,对于农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农民中介组织总体上尚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农民中介组织处于低层次发展阶段。普遍的农业中介组织数量少,类型也只单一地为专业协会。这显然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能真正起到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发挥不够。一是目前各地农业中介组织实力还不够,整体水平还不高,影响力还不大。二是信息服务手段落后。靠电话和报刊了解信息,反应迟钝,影响交易,造成了压级压价,降低了社(会)员的收入,也改变不了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三是加工企业的实力不强,农业中介组织运作的直接带动作用不强。
三、各地农业中介组织不够规范、决策不够民主。调查发现,有的中介组织没有登记注册、没有规章,有的有章程但制定很不规范;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多的农业中介组织未设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从而导致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增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农业中介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四、农业中介组织的中介缺乏有力支持。一是认识不高,行政色彩较浓,要么任其自生自灭,要么像对待行政单位一样实行命令式管理,影响了发展速度。二是资金运作困难,外部环境不够宽松,突出表现为贷款难、产品运输不畅。三是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统一标准的价值评估系统。
为此,建议: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业中介组织的重要意义。通过发展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二、明确促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应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促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要正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
三、积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促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要注意发挥农业中介组织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形成全方位支持农业中介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合力。
五、搞好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业中介组织;县乡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把指导农业中介组织发展作为一件大事纳入重要日程。引导农业中介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护其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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