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中国证券市场涨跌停板制度的建议
民建太原科技大学主校区支部赵义反映: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上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其一交易日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16日开始实施的。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涨跌停价位或涨跌停价位之内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至当日收市为止。
我国证券市场自实施涨跌停板制度以来,有效地抑制了过度投机行为和操纵市场现象,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涨停板制度的初衷主要为稳定证券价格,但是现行的涨跌停板方案对证券价格具有额外的抑制作用。比如相邻跌停板和涨停板,会造成价格落差。以某支10元价格的股票为例,两个交易日分别先经历一次跌停板后经历一次涨停板,价格经由9元到9.9元,或者先经历一次涨停板后经历一次跌停板,价格经由11元到9.9元,其计算公式都为10×1.1×0.9=9.9,相比两个交易日前降低了0.1元,即人为在价格上造成了1%的差距。这个细微差距对证券市场的短期影响可能有限,毕竟涨跌停现象是小概率事件。但是长期的日积月累,这种抑制作用会逐渐累积,对市场信心也一直有无形的伤害。因此为了更理想地发挥涨跌停板制度稳定价格的作用,有必要对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改进。
具体改进的方法可以是细微调整涨跌幅度。比如,设置跌幅不得超过9%,涨幅依然是不得超过10%,或者设置涨幅不得超过11%,跌幅依然是不得超过10%。其中前一种方法对价格略有助涨作用,具体计算公式为0.91×1.1=100.1%,而后一种方法对价格略有抑制作用,具体计算公式为1.11×0.9=99.9%。但其影响都只有0.1%,远远小于现行方法的1%的差距。若将此两种方法配合使用,最终影响更是微乎其微。推荐三套具体方案供参考:
第一,单数年份施行跌9%涨10%方法,双数年份施行涨11%跌10%方法;
第二,单数年份单数月份施行跌9%涨10%方法,双数月份施行涨11%跌10%方法,然后双数年份两种方法对调;
第三,每个交易日完全随机决定使用跌9%涨10%方法和涨11%跌10%方法。
从减小对市场干预的角度考虑,可能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案较好。
另外,采用以上方案对现行的涨跌停制度改进,还具有以下的一些优势:
第一,简单可行。建议实施的方案没有任何技术难度,改进过程只需调整原有参数,增加有限的计算机控制命令。
第二,零成本付出。改进过程耗费极小,而且运行以后,几乎不增加额外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消耗。
第三,无风险。改进方案只是对现有方案的微调,不影响其本质,容易被市场接受,不会像熔断机制那样由于市场的不适应,而对市场造成不可预估的冲击。
第四,提振市场信心。改进方案合理消除了现行方案所附加的抑制作用,革除弊端,完善旧有机制,对市场可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应。
鉴于以上所述,涨跌停板制度的改进方案简单合理可行,而且可以在不付任何代价的前提下,提振市场信心,完全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在适当的时机推出上述改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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