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的建议
省直七支部反映:传统村落中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景观,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最大遗产。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日益推进,农村人口不断集中和进入城镇,传统的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逐渐衰落,这些都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构成了严峻挑战:
一是由于缺乏传统村落保护知识和保护意识,在城市扩容和“新农村”建设中,部分地方对传统村落进行颠覆性重新规划,对特色民居进行低劣维修、强拆乱建,一些传统村落和特色民居被现代道路和高楼大厦取代,甚至还有人借机拆取精美建筑构件高价出售;现存传统村落建筑(群)和周边环境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其科学、文化、艺术以及历史价值受到了毁灭性威胁。
二是随着农业人口的城镇化,一些传统村落人丁凋零,村落街巷垃圾陈杂、野草丛生,特色民居形成空巢“弃巢”,破败倒塌渐成趋势;原来的婚丧、年节、祭祖等特色民俗礼仪活动正在淡出村民的记忆,活态和立体的乡土社会结构正在逐渐瓦解,传统村落中孕育和维系多样化传统文化的社会基础日益薄弱,传统村落灵魂载体——村民群体面临着解体、湮没和消逝的命运。
三是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普及,原来传统村落因地理分隔而得以保留的特色民俗,因外来文化的冲击而悄然改变,大量独特的历史记忆、宗族传衍、方言俚语、乡规民约、工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去了生成土壤;因“市场萎缩”,原先建造修缮传统特色民居的工匠改行、企业转产,当地传统民居形制样式和建筑工艺流程后继乏人;传统村落的灵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受到严重阻隔。
四是不少地方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中急功近利,重形式轻内容,重利益轻文化,个别开发商不惜花费巨资将村内居民全部搬迁,新建改建背离原来乡土风貌的所谓“明清建筑”、“宋元民居”,违背了传统村落“‘活态和立体的’,‘ 所有建筑内都有人居住和生活’的基本标准”,甚至凭空编撰名人故事、外购传统生产生活用品来“丰富”和装点村落中的传统民俗文化;忽视了对代表传统村落灵魂——真实性、鲜活性精神文化内涵的保护,导致一些传统村落正在变成徒具躯壳、形存实亡的赚钱机器。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源于政府的经济发展思路原因,相关政府部门、各级党政干部、传统村落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群众大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肤浅,难以在实际行动上在把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放到应有位置。在急需经济结构调整的当下,又从错误的政绩观出发,在发展当地旅游事业上急功近利,不惜以东拼西凑的方式促成传统村落尽快形成旅游收益。
二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与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的立法,许多地方性传统村落也没有出台相关法规;由于无法可依,不但导致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上的权责利关系不清,而且在规划上“传统村落保护”与城乡建设矛盾凸显,更严重制约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全面推进。
三是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是涉及社会各方面、政府多部门的长期工作,自身职责任务繁重的政府城建部门难以承担统筹协调大任;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的凝聚力、号召力日渐消弱,难以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基本组织依托。
四是虽然目前全省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日益重视,投入经费也逐年增多,但由于政府财政负担日益沉重,发展稳定需求广泛,有限经费投入面对众多传统村落保护所需仍属“杯水车薪”。
针对上述情况,为尽快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第一、省委省政府应切实把历史文化遗产(含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工作的重要位置,在省、市、县三级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领导机制,明确发改、财政、城建、文物、文化、旅游、农业、民政等各相关部门在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做好保护利用规划,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调工作协作配合,量化绩效严肃问责,强化人大政协监督,扎扎实实推进这项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二、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是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关键。要通过文件强调、组织学习、讲座培训、外出观摩、实地考察等方式,积极推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历史文化遗产(含传统村落)保护理论和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使他们提高保护意识、增强利用能力、遵循客观规律、依法组织开发。与此同时,还要通过会议号召、墙报传单、标语广告、入户走访等方式向村民百姓宣传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知识和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积极推进历史文化遗产(含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地方立法工作。随着全社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意识的觉醒,社会实践中已形成诸多矛盾和问题,急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解决;因此建议尽快启动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及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实施细则》的起草制定,同时调整修改地方《城乡规划条例》中与传统村落相关的条款,立法内容既要坚持各上位法所确定的法律原则,也要充分反映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科学内涵和人文精神;以通过立法严肃规划、规范建设、化解矛盾、造福民众。使立法工作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脱贫攻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村民既是传统村落的所有权人,又是传统村落的必要组成部分,还是传统村落人文内涵的鲜活载体,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社会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必须注重提高村民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高度重视村民的主人翁地位,全面落实村民依法享有的主体权利,妥善安排村民在其中的工作角色,明确细化村民的责任和收益,充分调动和有效发挥村民的参与热情。做到:每个村民都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有认识、有权利、有角色、有责任、有收入。
第五、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离不开必要的资源投入。当前各级政府财政负担都十分沉重,因此在适度加大政府专项财政资金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投入的同时,必须注重优化投资方向,调节投资力度,加强投资监控,使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要全面调动各种可利用资源(如政策资源、行政资源、文化资源、媒体资源、社团资源、教育资源),使各方面社会力量都能积极投入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事业中,并收获合理满意的回报;要注重利用政府可动用资源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之中,要利用传统村落的人文价值吸引传统村落的战略投资者,强化保护、合作开发、促进利用、共同受益。
第六、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工程,必然涉及多方面的社会利益,甚至可能触发一些尖锐的社会矛盾。地方立法短期内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各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领导机制”应针对以往工作中已经反映出的典型矛盾和突出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先行制定应急方案,在周密部署和积极推进的同时,设定预案、防范风险、重在调解、稳妥处置,以确保近一段时间内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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