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建议
民建运城市直支部委员朱正清反映: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十八大以来,在各级政府大力扶持下,迅速发展,其合作类型、合作内容、合作模式不断丰富完善,在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近年来合作社发展势头较强,数量增长较快,但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成长阶段,发展质量、规范水平等问题突出,尤其是在股份化改造、企业化经营、综合性发展等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农民参与能力弱,在合作社中难以平等参与决策。调查数据显示,合作社的80%的股权掌控在单个人或几个人手中,出资多的发起人或核心成员承担合作社生产经营主要职责,难以真正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原则。从出资情况看,合作的利润共享被资本股份分配所取代,农民参与能力弱,在合作社中难以平等参与决策。
二是合作社内生发展动力不强,竞争能力较弱。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松散。一方面,组建合作社普遍缺乏计划。以土地流转为例,多数理事长都存在先流转土地获得更多扶持政策再发展事业的做法,而未根据当地农业发展情况、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因素来确定合作社未来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合作发展的层次较低,拓展产业链其他环节受到制约较大,大多局限于生产和流通环节,且农产品有一定地域性。
三是扶持政策不足,成立联合或参股经营存在制度障碍。由于目前合作社的股份制改造还未完成、治理机制不完善,进一步参股经营还存在困难。与其它经营主体相比,合作经营在治理机制、盈余分配等方面都更为复杂,组织成本高,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还未能够实现有效的激励约束。
为此建议:
(一)加强政府引导,规范发展。针对不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鼓励促进多种经营形式,尤其要加强资金或土地入股等经营形式的政策引导;扶持政策向以合作社为主体的联合或参股经营适当倾斜。同时建立健全合作社服务中心,发挥好政府引导、指导、监督和协调的作用。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结合本地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为合作社等多元经营主体搭建农业信息、科技、人才、培训等信息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对起步阶段的合作社规模小,存在发展不规范等问题,可通过提供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促使其规范;对成长阶段的合作社有一定规模且规范发展,则通过项目支持,不断增强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对成熟阶段的合作社,主要在推广先进技术、品种改良、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理顺主管部门与合作社关系。合作社获得扶持政策的涉及部门较多,主要集中在地方经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现行行政体制下,各个单位之间存在着“管事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事”的矛盾,严重影响扶持落实效果。要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理顺各单位之间关系,调整各部门的利益关系,落实各项农业扶持政策,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支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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