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公安牵头打击传销
民建盐湖四支部李东反映:传销作为一种“经济邪教”,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经过近几年来的严打整治,我国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个别地区更加隐蔽、更加复杂的传销活动依然存在,预防打击传销工作已经不可避免的成为一场“持久战”。
以运城市盐湖区为例,自2009年以来,该区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采取受理举报、主动巡查、宣传教育和严加防范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发现有传销活动苗头,坚持“打早、打小、打头目”的打击原则,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违法活动。共取缔传销窝点91个,遣散传销人员2786人,解救被骗人员39人,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8人,刑事拘留20人,批捕15人,查处传销案件21起。同时,由综治部门牵头,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镇、院校”活动,但由于该区地处秦晋豫三省交汇,交通便利流动人口众多,传销活动屡打屡存,难以根除。具体困难和问题如下:
一、目前的传销活动已由实物商品的传递变质成了“空对空”的无商品传递, 这种纯粹的“拉人头”形式的传销行为,其实已经上升到金融诈骗的范围,完全变成了一个个诈骗团伙。由于没有具体的商品,工商部门在取证时就会遇到极大的阻力,同时工商部门也没有电话监控、银行查账等权利,调查取证更是难上加难,有时稍微不慎,这些传销人员就会反咬一口,还可能暴力抗法,引发社会问题。
二、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现在90%以上都是这种危害严重的传销行为,应以公安为主,工商配合,但是公安认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他们才管。而查处传销现场,被迫参与传销人员的受害者不敢站出来予以指认,因工商部门职能所限,让工商执法人员很被动,只能对传销人员教育后予以驱散,打击效果不佳,有时还起到反作用,让传销组织者更加肆无忌惮。
三、工商部门打击传销是“治标”之策,公安机关出动则是“治本”之举。传销活动参与人数多,传销群体打而不散的根本原因是组织头目多隐藏异地,传销骨干分子中毒深重,工商部门虽然被赋予预防打击传销的主要职责,但对于侦破传销案件,抓捕头目分子却显然力不从心。
四、传销分子“防范”措施升级,“抗打”能力增强,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课堂、窝点多选用城郊结合部和废旧房屋租住,工商部门查处现场和事后工商机关多次遭到大批传销人员的围攻,气势非常嚣张,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正常执法和办公秩序,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
五、在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培训和居住场所的房东实施行政处罚时,房东往往找不见,有的房东去外地做生意让别的人招呼出租,执法取证难。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处5万到50万的罚款就根本不现实,房拆了也不值,很难执行。
鉴于以上困难,建议如下:
一、打击传销工作应由公安牵头,工商配合。因为公安机关具有强制性,可以采取传讯或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查询银行账户、手机定位等技侦手段,可以顺藤摸瓜,抓住幕后的组织者,对打击传销工作有震慑力。而工商部门则是一个主管商品流通领域的监管部门,没有手段只有配合公安部门来打击。这也符合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协作规定所要求的。
二、具体预防传销工作应以县级政府牵头,宣传、综治、工商、公安、民政、各基层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尤其是乡镇办应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在杜绝把房屋出租给传销者、从源头狠打传销组织上,需要公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户籍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做好居民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使传销人员无藏身之地。
三、应严格责任追究。传销根除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传销案件发生后,追究责任的“板子”不知道该打在哪个部门的头上,说起来谁都有责任,其实谁都不承担责任,只能由当地政府“背黑锅”。因此建议对预防打击传销的各部门的事后责任进行明确,如有人把房屋租给了传销组织,不仅此人要受到处罚,相关村、组、乡镇和社区、街道办的行政领导也应受到政纪处分;由工商部门处理的传销案件事后复发,工商部门负责人要承担责任;由公安部门打击的传销案件,传销头目没抓到,传销集团没打散,公安部门就应承担责任;同样对打击传销不力的其他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均应依纪处理,对因渎职、失职或重视不够导致恶性事件或不良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在传销猖獗或屡打屡存的地区应由市级政府授权,县级政府组织,由县级综治部门牵头从各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一支专门打击传销队伍,财政保障经费,进行集中打击。在经费中还应拿出一部分应重奖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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