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促进法律法规制定
民建运城市直支部王娜丽反映:诚信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国家建设的核心精神,所有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讲诚信、守诚信、重诚信。
诚信不光体现一个人的优秀品格,也是一个民族的整体形象的体现,失信的人是自私自利的、不惧人格魅力的,失信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民族。纵观五千年中华文明史,我们的民族是一个历来讲究诚信的民族,但是近观当前,一些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让人感到痛心。政府、企业、个人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假数字、假政绩、假文凭、作假账、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学术欺诈、逃避银行债务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一些人钻政策空子,骗医保、骗低保、骗保障性住房,使得党和政府的一些好政策成为少数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引起广大人民群众极大不满,损害了国家法律公平正义的权威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的形象。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诚信法律、法规来约束单位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诚信行为,无法协调处理社会诚信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关系。而现行法律涉及社会诚信方面的规定较少,内容过于笼统、抽象,给法律执行造成障碍。与此同时,我国对失信行为缺乏一套健全、严厉的惩罚机制,造成失信成本太低,一些违法失信者只能受到社会道德层面的谴责,其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税收等社会活动方面没有受到影响,丧失便利,造成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失信成本。因此,失信者不惜牺牲自己的诚信而牟取利益。
为此,建议:
一、我们应借鉴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在法律层面研究制定有关的诚信法律或信用征信管理条例,提升诚信的法律地位,明确信用机构、征信管理体制模式和失信惩戒法律机制。
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惩戒机制。建立诚信体系激励机制。对社会活动中的单位或个人诚信记录进行分类分档管理,严格监控。对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宣传,设立“信用绿色通道”,并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和便利。依法严惩失信行为,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置,使违法失信者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税收等社会活动方面失去便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减少政策帮扶等机会,依法采取高额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限制其经营能力或市场准入,增加失信成本,使其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付出沉重代价。
三、加快诚信信息系统建设。以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平台建立诚信大数据库,统一信息采集与评估标准,将地方政务信息和公用信息纳入该数据库,建成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加强与银行、公安、工商、民政、质监、国税、地税、劳动、房管、保险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推动信用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开、公正、透明、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社会诚信体系大数据库要及时更新内容,并向各职能部门反馈情况,更有效的促进失信者的失信成本,保证向社会大众开放的诚信数据库更加完整、真实、公正。
总之,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与我们每个人、每个单位都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己做起,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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