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中有关试用期与《公务员法》相冲突的问题
民建太原市委刘韫反映:我省为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中“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求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颁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意见中指出,从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合同期内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再实行一年试用期。”但实际中曾从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并考核合格的考取公务员后,组织部门在办理录用手续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行,其中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这就造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中“不再实行一年试用期”规定无法落地实施。而许多高校毕业生在从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时是在看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有关优惠规定才报考的,并不完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在完成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后考取公务员还需继续试用,会降低他们心中的政府公信力,以及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的严肃性的质疑。因此建议:
1、尽快解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中公务员试用期的问题,使得按照《意见》可以享受相关优惠的被招录的人员可以切实享受到所承诺的优惠政策。
2 今后政府下发公文要严格依法依规,以防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影响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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