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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慎重处理山西电力价格垄断案杜绝电力行业恶性竞争确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7-09 19:35:07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太原市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山西国际电力公司张新新反映:2017329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会同省反垄断局通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和山西省各发电集团,拟对行协罚款50万元,对51家发电企业罚款约1.8亿元。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及18个燃煤发电企业针对上述处罚申请召开的听证。2017518日,山西省发改委在太原市发展大厦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目前,预处罚决定已经做出。

这次处罚针对的是20161月山西省电力协会和火电企业共同制定的一份《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下称“公约”)。

一、此案中“公约”出台背景情况如下:

1、山西省火电企业大面积亏损

山西发电企业2015年装机容量近7000万千瓦,由于经济持续下滑,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断崖式下滑,从2014年的4930小时,下滑为3900小时。2016年省内又有一千万机组投产,发电机组利用小时继续大幅度下滑,降至3247小时左右,不到2014年三分之二。2015年山西省十家火电企业亏损,亏损面达到20%2016年省调火电企业完成利润-12.06亿元,55家省调火电企业中,33家亏损,比上年同期增加23家,亏损面达到60%。其中,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企业有12家,占比20%

2、大用户直供出现非理性竞争

面对电力需求大幅度下滑、产能严重过剩的局面,一些发电企业为了提高机组利用小时,完成发电利用小时的考核指标,出现了非理性竞争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许多发电企业被迫在价格上“血拼”,造成山西省发电企业困难进一步加重。2015年底标杆电价为0.3205/千瓦,但是电解铝大用户直接交易平均价格是0.133/千瓦时,该价格远远低于成本价。

二、为了维护山西电力行业健康发展,杜绝恶意竞争,20161月,由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倡议,山西火电企业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制定了一份《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

《公约》涉及五条细则,其中最重要的两条包括,诚实守信不搞恶意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各大发电集团及发电企业,按照成本加微利原则,测算大用户直供最低交易报价,由省电力行协加权平均后公布执行。

1、发电企业签署《公约》符合《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意见》的交易原则

为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电企业签署了《公约》,就直供电电价调整幅度进行约定,该行为符合《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意见》所确定的交易原则,即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此规范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使电力市场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

2、发电企业签署《公约》约定电价调整幅度,并未追逐高额利润

《公约》的签署遏制了大用户直供电的恶意竞争,在20161月举行的第二批大用户直供中,各发电企业根据自己的成本和承受能力理性竞争,在标杆电价刚刚下调3.33/千瓦时,且不少企业预测年内将亏损的前提下,交易价格幅度参考标杆电价在02.55/千瓦时之间浮动,平均降价为2/千瓦时。各发电企业并未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追逐高额利润。

《公约》的签署保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了发电企业的合理权益,向市场发出了正常的价格信号。电力行业现仍适用计划为主、市场为辅的购销体制,该体制是大用户直供电恶性竞争的原因之一,而企业间恶性竞争的结果将是企业严重亏损,最终走向破产。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出现,发电企业签署《公约》约定电价调整幅度,实践证明《公约》的签署,使大用户直供电恶性竞争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促进了电力行业的协调发展。

3、发电企业签署《公约》的行为不属于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而发电企业签署的《公约》是参考标杆电价,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就电价调整幅度达成的一致约定,《公约》中没有《反垄断法》第13条所规定的“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发电企业签署的《公约》是《反垄断法》第15条所规定的经营者“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所达成的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发电企业签署《公约》的行为不适用第13条的规定,即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不属于垄断行为。

为此建议国家发改委慎重处理山西电力价格垄断案,敦请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邀请国家能源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山西电力企业,实地了解实情,不能仅靠举报和听证会就裁决是否存在垄断进行处罚。如果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坚持做出垄断处罚,将对山西电力行业乃至全国的电力行业健康发展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1、山西的电力行业极为困难,如果处罚成立,将会对山西省的电力行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目前,山西的电力行业处境极为艰难,如果处罚成立,山西省的火电企业将要在目前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被迫支付1.8亿元的罚款(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是行业性的自律组织,也要被迫缴纳50万元罚款),这样不仅会使山西省的电力行业雪上加霜,而且将再次使山西省的电力行业陷入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最终使山西省的电力行业债台高筑,全体破产。

2、山西电力价格垄断案的如何处理,将会向市场释放强有力的信号

最近广东省也出现了类似的事情,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广东省的发电企业涉嫌价格垄断,也要接受处罚。

所以此案必须公平公正慎重处理,否则将会对全国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造成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