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完善立法以规范和加强法院公告送达
民建运城稷山支部主委、稷山县政协常委梁华反映:法院立案之后,送达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然而越来越多的被告为了逃避责任,或者流动性原因,导致法院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均无法实现时,不得不以公告方式实现法律上的拟制送达,即公告送达。由于目前法律对送达缺乏详尽规范,公告送达更是效率低下,不但有损法律的威严,也会侵害到当事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公告送达必须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后的选择。《民诉法》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第二,公告的媒介和方式单一且低效。《民诉法意见》规定,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或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书面的公告。
第三,公告送达的周期太长。现行法规定,自人民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因此建议:
1.弱化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法院可以根据送达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分析并作出判断,确属无法送达时即可启用,不将公告送达作为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后的选择,并可以与其他方式如根据受送达人的相对人提供的电子邮件、QQ、微信等送达方式同时进行。
2.扩大公告送达的媒介。目前主要是《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人民法院报属于机关报纸,主要阅读群体是法院系统内部人员而不是普通百姓。登载公告的媒介应该尽可能多。建议可以选择适用登载的当地报纸、网络、或公告栏设置的地点如单位或临时居住地等。同时可以借助电子送达方式选择受送达人所在微群、开设的公众号等进行公告送达。
3.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间。不同方式其技术手段不同,送达效率也会不同。在网络如此发达的当下,60日显得尤其漫长且没有必要。并且,这是在其他送达方式都用过之后的纯粹公告期间。法律对此期间规定应当做区分规定。
4.保障借助电子送达方式的公告送达安全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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