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政策在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建运城盐湖支部委员、区政协委员王兴平反映:近年来,各级财政始终坚持把粮食生产作为财政支出的重中之重,不断创新机制、加大投入,支持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然而,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相比,现行财政支农投入方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财政支农投入碎片化,专项资金“小、散、乱”,资金项目合力性差,行政性分配色彩浓,市场化手段运用不足等。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粮食主产区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由于粮食主产区更偏重于传统农业,工业及第三产业往往比较落后,而当地政府财力水平多数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财政支出水平低下。它们最需要财力的大力支持。然而,现实是它们享受的中央支农补助所占比重并未与所产出的粮食产量占全国比重相挂钩,相反,中央的农业、农村、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加大了当地财政困难,进一步影响到当地农业公共服务建设及开展。二是财政政策激励效果不明显。据测算,按照目前每亩惠农补贴金额来看,一户全年惠农补贴总额不足一个农民工外出务工一个月收入的五分之一,种粮补贴金额相当有限,完全无法激励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三是惠农补贴没有与粮食生产挂钩,忽略了土地流转实际,造成了流出土地的农户不种粮即可获得各项补贴,而流入土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不到补贴的情形。
粮食生产安全事关国家安全,民生安康,必须高度重视。财政工作应结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相关任务,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构建更加高效有力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种粮财政激励机制。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中央财政“三项补贴”改革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地方财政也要进一步向粮食生产主产区、粮食生产大县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提高粮食主产区政府抓粮的积极性,提高粮食生产补贴金额,加快补贴资金和兑付进度,完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二、加强粮食补贴资金监管。做好粮食生产实际统计,确保粮食生产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提高粮食生产主体的积极性。
三、完善粮食生产保险制度。对开展粮食作物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财政政策支持,丰富粮食生产保险品种,扩大保险理赔宣传,简化保险理赔流程,加大赔付标准,进一步保障粮食生产者种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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