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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来源:民建山西省委 发布时间:2009-11-25 21:54:39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山西财经大学支部委员、财大对外关系交流学院副院长 樊云慧反映:2008年3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决定依照与企业养老保险基本一致的思路,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稳过渡”的原则;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使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能够相互衔接。

 

    由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多处于教育、科研、医疗、文化战线,属于“知识分子”阶层,作为试点省份之一,山西省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定要慎之又慎,改革的具体方案一定要广泛征求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本文结合各界人士对国务院印发的《试点方案》的反响,对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有关部门制定我省的具体方案有所借鉴。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不应局限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是所有的事业单位统一进行改革,并且应当与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一同进行,从而建立我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从《试点方案》的规定来看,此次参加改革的只有从事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部门等,而行使行政职能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并未纳入改革行列中来,且公务员养老制度并未改革,这样便会形成新的矛盾和不公平,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知道,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后,对于那些分类改革后转为行政机构的,实行公务员养老制度;对于那些转为企业的,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所有的事业单位应统一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建立,那么剩下的就是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在我国建立起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就有效避免了事业单位之间因养老待遇不同而对改革所持的观望态度,也消除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员养老制度不改革而产生的对立态度。


    二、无论是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还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无论是哪一种性质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工作,不是短时期就能完成的。如果等着事业单位分类以后再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必会导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无限期拖延下去。笔者认为,不论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都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的内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是根据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渠道不同,单位缴费的负担不同而已。对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缴费的部分由财政负担;对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缴费的部分由财政和单位按照差额拨款的比例共同负担;对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缴费的部分完全由单位负担。这样,利用目前事业单位经费渠道的划分,建立起简便易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和企业年金一致的职业年金制度,由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国家提供税收优惠,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在管理上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在基金的运作上实行市场化运作。

 

    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双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其制度模式、基本结构、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调整机制等均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一致。第二支柱为法定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职业年金由国家财政 (或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按信托模式运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为职业年金的法人受托机构,基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投资运营由法人受托机构委托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承担。

 

    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在改革初期是否负担过重。原因在于,改革初期,到了退休年龄的“老人”仍需要按以前的标准发放退休金,而未到退休年龄的“中人”和“新人”要按照养老保险的要求由财政(主要是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承担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单位缴费,以及这里提到的职业年金中单位缴费的部分,那么国家及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呢?这需要有关部门做个测试。


    四、要吸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过的教训,省以上特别是中央政府财政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现的一个大的教训就是个人账户无积累资金,造成个人账户“空帐”运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样,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稳过渡”,即新制度实施时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老人)仍按原来的办法发放养老金;新制度实施前已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中人)按照新旧模式平衡过渡衔接,待遇水平大致平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确定一个过渡性养老金;新制度运行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新人)直接适用新制度。那么,在新旧制度转换的过程中,“老人”所需的养老金和“中人”所需的过渡性养老金如果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那样,在资金来源上并没有按照理论上所说的由国家全额承担,而是期望通过加大企业统筹费率的方式逐步将其消化的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会出现挪用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的现象,造成个人账户“空帐”运行的现象,这将会未来给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支付带来无穷隐患。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定要做好测算,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