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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监管的几个问题

来源:民建山西省委 发布时间:2009-11-25 22:04:28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山西省委理论委员会、财大对外关系交流学院副院长 樊云慧反映:目前,备受社会关注的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顺利。全省11个市煤矿重组整合方案已全部审定完毕,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协议签订率达到97.9%,主体接管到位率71%。在整合后保留的1053处矿井中,国有办矿占19%,民营办矿占28%,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办矿占53%。可以说,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对于兼并重组后煤矿的监管不可掉以轻心,尤其是以下几个问题必须关注。

 

    一、谨防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演变为兼并重组后的“阴阳合同”以及变相托管。这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遇到的最大一个问题就是政府规定的资源价款补偿标准与煤矿主的预期相差较大,虽然最终煤矿主不得不与兼并主体签订重组协议,但是难免会出现“阴阳合同”,即兼并主体上报的是一份符合政策规定的合同以便顺利通过审批,但实际上双方还签订有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要么规定兼并主体额外补偿原煤矿主一笔款项,要么规定煤矿实际上还交由原来的煤矿主经营,即所谓的变相托管,这样的话,兼并重组的目的就不能完全实现。因此,为了杜绝出现这个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要做到:1、监管兼并主体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资金流向,审计部门应做个专项审计;2、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3、省高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此次兼并重组过程中签订的违背政策规定的“阴阳合同”不受保护,以打消被兼并煤矿签订这种合同的念头。另外,由于八大国有兼并主体基本上均为集团公司,而其兼并的煤矿分布在全省各个地方,因此,兼并重组工作多交由这些集团公司在地方设立的子公司进行,子公司为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便有可能迫于形势答应煤矿主的要求签订这种“阴阳合同”,因此作为兼并主体的集团公司更要加强监管,防止此种现象的出现。

 

    二、兼并重组后煤矿的安全问题更加需要重视。虽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能减少矿难,这也是此次兼并重组整合的目的之一。但我们需要清醒认识到的是重组后煤矿的安全问题很可能更加棘手,因为整合后,煤矿普遍做大,同时作业的矿工更多,倘使大煤矿的安全工作不到位,那么一旦发生矿难,后果将会比小煤矿要严重。另外,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以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主,国有企业人浮于事、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兼并重组后由于企业的摊子铺得很大,管理能力不一定能跟上,如果安全方面的管理跟不上的话,那就不可避免会出问题;另外,管理成本也会增加,而管理成本的增加势必会导致安全投入的减少。因此,安全问题仍然是兼并重组后煤矿的一个大问题,必须比以前更加需要引起重视。

 

    三、加强煤炭行业的反垄断规制,防止煤炭领域出现过度垄断。虽然煤炭行业带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但是这种垄断必须是适度的。从目前公布的数字看,在整合后保留的1053处矿井中,国有办矿占19%,民营办矿占28%,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办矿占53%。虽然表面上混合所有制企业办矿占一半以上,但实际上,这占53%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基本上是八大国有兼并主体控股的(国有企业占兼并重组后煤矿51%股份以上是省国资委要求的),加上国有办矿的19%,那么山西市场上可以说有71%的煤炭资源都是由八大兼并主体控股的,因此,垄断现象难以避免。所以,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完成后,要加强对煤炭行业的反垄断规制。

 

    四、实行煤炭价格的长期协议机制。煤炭本身在国际上都实行长期协议,并没有以现货市场价格为主的交易模式,更不用说期货。原因在于煤炭并不适合这种交易模式,而更适合于长期协议机制,只有长期协议,煤炭企业才会最大限度在安全方面投入,才能稳产,稳产才能最大限度地开发资源,并使得资源能够充分利用。

 

    五、利用整合机会,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以及煤炭资源的深加工。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好处在于更易于推动技术进步,尤其是适应市场与国家相关政策支持领域的技术革新。发展环保节能的低排放洁净煤技术是目前实现节能减排、降低单位GDP能耗的重要途径之一,政府在相关领域应提供更多的政策扶植,煤炭行业整合形成超大型综合煤炭开发企业,可以获得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来实现在洁净煤技术上的新突破。另外,大型煤炭企业也有资金有技术进行煤炭资源的深加工。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