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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市内夜间行车远光灯使用管理的建议

来源:民建山西省委 发布时间:2009-11-25 22:31:35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太原市委委员、太原市政协委员 王建华反映: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多,新驾驶员和新车的数量都在增加,交通安全变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广大驾驶员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驾驶行为,确保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然而一些驾驶员在夜间远光灯的使用却极不规范,给道路行车造成极大安全隐患,甚至酿成交通事故。据观察远光灯使用不当危害极大:

 

    一、相向而行的车辆一方使用远光灯会使对方无法看清道路和道路上的行人,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当相会的车辆均使用远光灯时,远光灯的强光直射司机眼睛,往往形成视觉盲区,司机根本看不到路面上的情况,也难以看清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司机实际上凭先前看到的路况的感觉行车,一旦有突发事件或有事先没有看到的情况极易酿成交通事故。

 

    二、行人被远光灯照射(特别是一些高亮度的氙气灯)也根本看不清路面,特别是夜间骑车的人,非常容易造成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的伤害。不少的司机不但在机动车道行车使用远光灯,甚至开进非机动车道时也使用远光灯,在非机动车道里骑车和行走的行人,被其灯光照射,眼前是白茫茫的一片,根本看不到哪儿是路,哪儿是道路上停放的东西,因此可能使行人摔倒,也可能造成非机动车辆擦撞,即使没有出事,行人的视觉也是非常不舒服的。

 

    三、市内夜间行车使用远光灯有违我国的一些《交通安全法》的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5款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第59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还有第51条第3款和第81条规定均有相应情况下不能使用远光灯的规定。上述的法律规定,市内在许多情况下是禁止使用远光灯的,其精神实质是要求人们以确保安全为前提,灵活地使用远、近光灯。

 

    为此建议:

 

    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夜间远光灯使用的规范管理,地方可依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对此进行立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