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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生:关于实施城建规划体制改革 加快建管体系建设的建议

来源:民建山西省委 发布时间:2009-08-27 08:58:20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省委经济委员会委员 胡新生反映: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诞生,不仅弥补了“换一届领导换一套规划”的明显制度缺陷,而且为城乡建设和规划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直接规范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法规,因此建议:

    一、建立规划方案听证、监督制度

    按《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在城乡建设和规划中要引入“听证、论证、监督”机制,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摸索“听证机制和监督机制”的运行规律,为法制化管理提供实践经验。应当编制有关跟踪监督暂行办法,建立规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公众跟踪监督机制,完善“城建规划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二、推进城建规划法制进程,实施城建规划体制改革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或各级人民政府)尽快拟定出台《城建规划听证管理办法》和《城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两项法规,将其例入地方立法计划之内,使其成为约束今后政府城建开发行为的地方法规。使宪法和《城乡规划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切实得到落实。

    三、建议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改组专门机构

    依据《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有关职能定位,建议在职能上将现有“城建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升级改组为“城乡发展建设专业委员会”,以此扩大原有职能外延,使其与《城乡规划法》实施要求相互适应。其根本目的,就是要确立起针对政府城乡规划和建管工作的国家监管责任主体,使政府的城乡规划和建管过程,严格置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监控之下。以此保证经济社会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规范推进,从制度体系上根除“规划无定制,一任一个样,资源浪费大,社会成本高”的制度弊端,使规划真正发挥出“规范城建行为,吸引各方投资、编制行业战略、充分利用资源”的功能作用。  

    四、建议对政府城建、规划职能机构实施改组

    针对城建、规划分置表现出的“两张皮”现象,适应城乡统筹规划体制改革要求,建议将政府“建设管理委员会”与“规划局”合并改组为“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吸收相关专家参与,将其职能升级为与发改委并行的城乡战略管理层面,由至少常务副市长亲自领导,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审批权力体系,使其成为政府实施法定《规划》的责任执行主体。确保近期规划实施与中长期规划实施以及相关政策原则的有效衔接,适应全球化时代社会管理和城乡竞争要求,使相对优越的资源禀赋发挥至极。

    五、实施行政、事业体制改革,建立市场化城乡建管体系

    1)进行事业体制改革

    参照分类事业体制改革原则,对现有“建管委”和“规划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实行市场分离改革。通过与其签订“政府事业管理合同”形式,与其建立新型的经济关系,使这部分生产力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同时,应制定鼓励社会同类机构发展政策,对其与分离出来的机构同等对待,为他们提供平等竞争的市场平台,全面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参与城乡建设与社会管理,建立城乡建管方面的市场化全新局面。

    2)采取市场运作模式

    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近、中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建管项目”等,统一纳入“产权交易市场”运作。通过“市场”,将政府拥有的公共性资源产权、战略性资源产权、服务性职能产权和市场及民间拥有的货币性产权、知识性产权、项目性产权、劳务性产权、服务性产权等有效对接。从产权关系和制度体系上,一次性将建管工作推向市场运作平台之上,全面带动社会各业发展。

    3)建立市场化城市建管体系

    一是应建立起由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主持的近、中、长期规划审查和规划实施的社会化监督调控体系;

    二是应建立起由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主持的近、中、长期规划的组织实施和行为监管体系;

    三是应建立起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主体的独立承担城乡建设功能运行体系;

    四是应建立起由“产权交易市场”承担的协调上述各个运行主体之间产权关系和衔接关系的“市场”调节体系;

    五是应建立起由各级政协及其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机构和代表人士组成的民主参与监督体系。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