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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艳:关于建立治理酒后驾车的长效机制的建议

来源:民建山西省委 发布时间:2009-08-27 08:53:50 浏览次数: 【字体:
    山西省人大代表、民建太原科技大学支部主任 张晓艳反映:近来,恶性醉驾事件频发,杭州飙车案余波未平,南京醉驾案、成都醉驾案等又接连不断。不少司机顶风违法,根本没把百姓的生命健康放在眼里,引发民众强烈愤慨。怎样有效地治理醉酒驾驶,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酒后驾车违法成本过低,对酒后驾车的执法管理成本较高是酒后驾车频繁出现的重要成因。要从根本上治理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单靠交警部门堵、查、管、处是达不到目的的,必须形成全社会的监督、疏导氛围,需要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从源头教育、预防、严管、严治、严惩、严处多措并举,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使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建议建立治理酒后驾车的长效机制

    一、强化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

    采取各种手段开展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除利用新闻媒体、宣传阵地、主题宣传、警示教育等形式外,在酒店门口悬挂酒后驾驶危害性宣传标语,在酒店餐桌上放置不酒后驾驶的提示卡,增强驾驶人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和不劝司机饮酒的自我约束力,提高自觉性。

    二、加大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惩罚成本

    首先,以立法来加重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惩罚成本,使其不敢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对酒后驾车的惩罚成本都比较大。例如在日本酒后驾车要判2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提供白酒者的责任;在加拿大酒后开车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人员死亡的监禁14年。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过法律法规看,我国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较轻,违法成本低,从而导致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应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提高酒后驾车违法成本。

    其次,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的经济责任,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比率要加大,同时,对劝机动车驾驶人饮酒者要追究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公司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坚决不予赔付,更不能变更方式进行赔付。这样,就会使那些存在侥幸心理、冒险心理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得以收敛,增强自控能力,减少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追究其他人的连带责任

    在美国不少地方,对酒后驾车肇事者不仅严厉处罚,毫不留情,而且还要追究其他人的连带责任。比如,未成年人酒后驾车肇事,其家长将受到处罚;出车祸者在酒吧或饭店饮过酒,最后一家酒吧或饭店要承担赔偿车祸的主要损失。这些经验是值得我们的立法机关、执法部门借鉴的,只有对酒后驾车肇事司机的陪酒、劝酒人也追究连带责任,才能更好地形成全社会对酒后和醉酒驾车的监督。

    四、强化社会监管力度

    首先,在普法中、在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中,把“酒后禁驾”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内容,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在全社会倡导监督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家庭父母、妻子的监管作用,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和防范。

    其次,建立和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和“代驾”制度。可实行在酒店、宾馆、饭店设立监督员或信息员,对酒后驾车的驾驶人进行劝阻或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驾驶人饮酒信息,组织驾驶技能好、职业道德好的人提供“代驾”服务。

    第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播发“酒后禁驾”公益广告、派出记者随警作战,及时曝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驾驶和酒后禁驾的自律意识。

    五、强化执法部门的管控力度

    公安交警部门要提高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把严格查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作为日常执勤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形成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决不能形成集中整治严管,平时疏于管理、视而不见的恶性循环。要本着见着就纠、露头就打的原则,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决不姑息迁就,形成严管氛围。

    总之,建立酒后驾车违法行为长效管理机制,单依靠交警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全社会造成一种人人监督、人人劝阻、人人管理的氛围。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树立为了你、你的家人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高尚社会公德。这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就会大幅度下降,人们的出行安全感就会大大增强,一个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就会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