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轩:矿产资源应全归国家,杜绝饱私囊
民建晋中市委会员,汾矿集团设计院工程师 魏永轩反映:山西陕西等地的煤矿资源丰富,煤老板成了一个特殊的老板群体,在这些能源大省可借这个特殊行业一夜爆富,拥有数目可观的财富。他们与官员勾结,一掷千金,挥金如土,可谓拿国家矿产资源,拿矿工的生命安全为代价,赚取更多的钱来满足私欲。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国家都会对手续不全的黑煤窑进行整治,但是风声过后,黑煤窑又会死灰复燃。这些个人煤窑(即个人采挖的煤窑)即使所有手续都全者,也有很多弊端:
一、个人采挖不注重安全措施的完善,他们最为注重的仅仅是开采的量和卖煤的钱,置矿工的生死不顾,就是出事故了,所赔偿也仅仅是其所获金钱的微乎其微,“一个生命不够老板们汽车的一个轮胎钱”。
二、个人采挖需办理很多规定的手续,打通这些所谓的关系,这行为就滋生了社会的腐败现象,这些关系的打通就需要巨额的钱,而为了这些钱,老板们当然会更加变本加厉地开采矿产资源。
三、个人采挖虽然没有国有和集体企业规模大,但其数量多,黑煤窑也是不计其数,这就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使得资源成了某些个人的私欲的资本。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的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以及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做了定性而且对个人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也做了规定。其中所规定的“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就是扶持有完整手续的个体进行开采,但我认为国有资源应全归国库,为国民谋福利,杜绝拿国家资源来饱私囊。资源是国家的,应由国家统一来按计划开采。因此建议:
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整治包括煤矿资源在内的一切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开采,杜绝个人非生活必需的开采,把开采权利仅归属国有矿产开采企业进行适量的有计划的开采,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国家资金,为国民谋求利益,更多的是可以长远地服务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子孙后代。
一、个人采挖不注重安全措施的完善,他们最为注重的仅仅是开采的量和卖煤的钱,置矿工的生死不顾,就是出事故了,所赔偿也仅仅是其所获金钱的微乎其微,“一个生命不够老板们汽车的一个轮胎钱”。
二、个人采挖需办理很多规定的手续,打通这些所谓的关系,这行为就滋生了社会的腐败现象,这些关系的打通就需要巨额的钱,而为了这些钱,老板们当然会更加变本加厉地开采矿产资源。
三、个人采挖虽然没有国有和集体企业规模大,但其数量多,黑煤窑也是不计其数,这就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使得资源成了某些个人的私欲的资本。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的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以及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做了定性而且对个人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也做了规定。其中所规定的“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就是扶持有完整手续的个体进行开采,但我认为国有资源应全归国库,为国民谋福利,杜绝拿国家资源来饱私囊。资源是国家的,应由国家统一来按计划开采。因此建议:
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整治包括煤矿资源在内的一切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开采,杜绝个人非生活必需的开采,把开采权利仅归属国有矿产开采企业进行适量的有计划的开采,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国家资金,为国民谋求利益,更多的是可以长远地服务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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