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蓉华: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和监督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省民建副主委、省监委副主任 刘蓉华反映:社会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与经营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服务和专门从事鉴证、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它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沟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其发展与规范程度,是市场体系发育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大部分社会中介机构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展起来的,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种中介机构不断涌现,遍布于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粗略划分有38种之多。这些年来各种社会中介机构活跃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发挥着它的鉴证、决策支持、自律和监督的功能,减少了各社会主体之间的摩擦和矛盾,维护了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加速各生产要素的流动,有效促进了社会经济活动在公平、公正条件下顺利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够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等原因,在社会中介组织繁荣发展的表象下,掩藏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发展,影响了中介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组织架构不规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政府部门不应设立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也不应依附于政府部门,是独立于社会的中介机构。但是,由于我国中介组织发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随政府职能转变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一些中介组织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官方色彩或行政命令的痕迹。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办有一种或几种中介机构,致使中介机构盲目发展,于是,中介组织难以避免行政命令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能。一是大大削弱了社会中介机构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二是强化了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天然"母子"关系,形成了依靠行政权力承揽和垄断中介服务业务的市场格局,阻碍了中介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双向选择,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三是不能让中介机构真正承担起各种法律责任,淡化了其责任、风险、质量和经营意识,导致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中介机构的发展思路不明、定位不准确、职能不清。政府对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缺乏总体规划,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处于无序、混乱状态,以致于市场发育不良,行业发展较不成熟。随着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进行,中介组织将快速发展,并在第三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也会越来越大。可以说,中介组织是仅次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第四大社会组织。而对中介机构的定义、种类及其内涵外延仍不很明确,其应有的职责、职能、作用等也没有规范统一的界定,更没有前瞻性的应对措施。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之间的社会定位仍不够明确,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等体制性障碍,制约了中介机构的组织发展和行为规范,由此也成为了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领域。
三、缺乏对中介组织的有效监管措施。(1)管理体系混乱。一些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制定对中介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法规,形成中介市场中的部门分割,甚至还有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规定进入某一类服务市场的特许权,兼以多种“资格”和“证书”作为确认特许的方式。造成多种社会中介机构设置上的重叠、交叉,业务上的分割、肢解,管理尤为混乱。(2)缺乏专门统一的管理机构。多数中介组织原是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划分来设立和管理的,脱钩后基本上还是保持原有管理格局,有的主管部门在与中介机构的利益关系被切断后,失去了监管的积极性。目前,承担对中介组织监管职能的,主要是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由于人员编制、财力、物力等局限,他们的监管只停留在注册登记管理、年度审验及事后的查处上,事前的防范、事中的监督基本没有开展。(3)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也未跟上。部分行业协会除了提供服务、进行内外部协调与沟通、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外,并没有很好地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四、执业质量不高、执业环境恶化。一些中介机构为抢到业务,不顾职业道德和职业质量,盲目降低业务收费,提高回扣标准,搞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有一些企业的不正当要求,既然中介组织收取了服务对象的费用,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服务对象的利益。在这种压力下,“中介”难以做到“中立”,有时为了让顾客满意而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职业尊严,律师向法官行贿、会计师做假帐等违法违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有的在土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和工程审计时,故意高估或低估,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或不顾客观事实变相鼓励中介机构包装企业,或强迫其出具虚假验资和审计报告、鉴证报告,扭曲市场信息,误导投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公平竞争。一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本应由中介组织履行的社会职能彻底向中介组织移交,切断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母体联系,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而不能再凭借其与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在市场中取得不正当的利益;二是要在政府部门和公共部门大力推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在从事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业务事项如国有资产、国有土地评估拍卖、公共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时,政府有关部门不应采取个别或少数人决定中介机构的办法,而应根据中介机构信誉、资质等情况采取招投标办法解决,以避免政府工作人员与中介人员相互勾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也能有效避免中介组织为争夺业务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况。
二、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健全监督管理体系,首先要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准则和标准体系,严格准入条件,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其次要明确监管职责,要赋予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专门监督机构以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要对中介组织执业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再次要完善处罚机制,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行为超越了法律设定的界线时,必须对其行为负责,这一后果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行业处理,还应包括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要建立和完善中介组织执业风险责任机制,其民事赔偿不应仅仅是补偿性的,而应是惩罚性的,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中介组织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规范行业行为。
三、尽快制订有关专项法律法规,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通过立法健全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指导、监管的具体行政部门,并强化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机构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对于中介机构的出资人资格制度、中介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合伙人制度、财会制度、税收制度、保险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也要运用法律进行规范,从而保证中介机构在相关法律规范下健康发展。
四、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和造就复合型专业人才。中介服务业是人才密集型的行业,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高素质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资信的象征。因此,中介机构要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政府除了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外,还应积极组织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和交易活动,以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操作技能和风险意识,并由此提高全行业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同时,我国一些高等院校也应积极顺应中介服务市场的要求,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既懂金融、证券、投资,又懂财务、会计(审计)、管理、法律的综合性中介执业人才。
我国大部分社会中介机构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展起来的,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种中介机构不断涌现,遍布于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粗略划分有38种之多。这些年来各种社会中介机构活跃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发挥着它的鉴证、决策支持、自律和监督的功能,减少了各社会主体之间的摩擦和矛盾,维护了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加速各生产要素的流动,有效促进了社会经济活动在公平、公正条件下顺利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够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等原因,在社会中介组织繁荣发展的表象下,掩藏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发展,影响了中介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组织架构不规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政府部门不应设立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也不应依附于政府部门,是独立于社会的中介机构。但是,由于我国中介组织发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随政府职能转变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一些中介组织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官方色彩或行政命令的痕迹。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办有一种或几种中介机构,致使中介机构盲目发展,于是,中介组织难以避免行政命令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能。一是大大削弱了社会中介机构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二是强化了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天然"母子"关系,形成了依靠行政权力承揽和垄断中介服务业务的市场格局,阻碍了中介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双向选择,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三是不能让中介机构真正承担起各种法律责任,淡化了其责任、风险、质量和经营意识,导致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中介机构的发展思路不明、定位不准确、职能不清。政府对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缺乏总体规划,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处于无序、混乱状态,以致于市场发育不良,行业发展较不成熟。随着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进行,中介组织将快速发展,并在第三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也会越来越大。可以说,中介组织是仅次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第四大社会组织。而对中介机构的定义、种类及其内涵外延仍不很明确,其应有的职责、职能、作用等也没有规范统一的界定,更没有前瞻性的应对措施。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之间的社会定位仍不够明确,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等体制性障碍,制约了中介机构的组织发展和行为规范,由此也成为了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领域。
三、缺乏对中介组织的有效监管措施。(1)管理体系混乱。一些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制定对中介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法规,形成中介市场中的部门分割,甚至还有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规定进入某一类服务市场的特许权,兼以多种“资格”和“证书”作为确认特许的方式。造成多种社会中介机构设置上的重叠、交叉,业务上的分割、肢解,管理尤为混乱。(2)缺乏专门统一的管理机构。多数中介组织原是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划分来设立和管理的,脱钩后基本上还是保持原有管理格局,有的主管部门在与中介机构的利益关系被切断后,失去了监管的积极性。目前,承担对中介组织监管职能的,主要是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由于人员编制、财力、物力等局限,他们的监管只停留在注册登记管理、年度审验及事后的查处上,事前的防范、事中的监督基本没有开展。(3)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也未跟上。部分行业协会除了提供服务、进行内外部协调与沟通、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外,并没有很好地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四、执业质量不高、执业环境恶化。一些中介机构为抢到业务,不顾职业道德和职业质量,盲目降低业务收费,提高回扣标准,搞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有一些企业的不正当要求,既然中介组织收取了服务对象的费用,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服务对象的利益。在这种压力下,“中介”难以做到“中立”,有时为了让顾客满意而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职业尊严,律师向法官行贿、会计师做假帐等违法违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有的在土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和工程审计时,故意高估或低估,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或不顾客观事实变相鼓励中介机构包装企业,或强迫其出具虚假验资和审计报告、鉴证报告,扭曲市场信息,误导投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公平竞争。一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本应由中介组织履行的社会职能彻底向中介组织移交,切断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母体联系,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而不能再凭借其与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在市场中取得不正当的利益;二是要在政府部门和公共部门大力推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在从事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业务事项如国有资产、国有土地评估拍卖、公共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时,政府有关部门不应采取个别或少数人决定中介机构的办法,而应根据中介机构信誉、资质等情况采取招投标办法解决,以避免政府工作人员与中介人员相互勾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也能有效避免中介组织为争夺业务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况。
二、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健全监督管理体系,首先要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准则和标准体系,严格准入条件,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其次要明确监管职责,要赋予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专门监督机构以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要对中介组织执业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再次要完善处罚机制,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行为超越了法律设定的界线时,必须对其行为负责,这一后果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行业处理,还应包括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要建立和完善中介组织执业风险责任机制,其民事赔偿不应仅仅是补偿性的,而应是惩罚性的,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中介组织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规范行业行为。
三、尽快制订有关专项法律法规,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通过立法健全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指导、监管的具体行政部门,并强化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机构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对于中介机构的出资人资格制度、中介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合伙人制度、财会制度、税收制度、保险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也要运用法律进行规范,从而保证中介机构在相关法律规范下健康发展。
四、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和造就复合型专业人才。中介服务业是人才密集型的行业,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高素质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资信的象征。因此,中介机构要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政府除了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外,还应积极组织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和交易活动,以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操作技能和风险意识,并由此提高全行业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同时,我国一些高等院校也应积极顺应中介服务市场的要求,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既懂金融、证券、投资,又懂财务、会计(审计)、管理、法律的综合性中介执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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