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贵:在卷烟零售网点应设置有关警示标志还需加强
民建会员、市政协委员、市商务局处长 张青贵反映: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生长期,各方面机能尚未完善,吸烟对青少年身体方面的危害远远大于成年人;而且吸烟麻痹精神,对青少年心理危害极大,甚至诱发中小学生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关于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早在几年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就向全行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行业各单位要从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高度,积极做好“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行业自律,主动做好警示教育,卷烟配送中心、批发网点及所管辖的卷烟零售户,都要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并自觉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售烟。对于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经我们调查发现太原市的1.2万余户卷烟零售网点,很少能看到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各年龄段顾客自由买烟,中学生买烟从未被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增强卷烟零售户自律意识,进一步提升烟草零售行业社会形象,因此建议:
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及零售经营网点要统一印制的“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警示牌,统一张贴在卷烟零售店中的醒目位置,做到在全部卷烟零售店,户户有警示,个个强自律。同时呼吁广大群众、新闻舆论及家长共同参与“禁烟令”的社会监督,全面营造“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关于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早在几年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就向全行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行业各单位要从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高度,积极做好“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行业自律,主动做好警示教育,卷烟配送中心、批发网点及所管辖的卷烟零售户,都要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并自觉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售烟。对于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经我们调查发现太原市的1.2万余户卷烟零售网点,很少能看到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各年龄段顾客自由买烟,中学生买烟从未被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增强卷烟零售户自律意识,进一步提升烟草零售行业社会形象,因此建议:
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及零售经营网点要统一印制的“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警示牌,统一张贴在卷烟零售店中的醒目位置,做到在全部卷烟零售店,户户有警示,个个强自律。同时呼吁广大群众、新闻舆论及家长共同参与“禁烟令”的社会监督,全面营造“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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