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参政议政>社情民意>详细内容

马秋生:低保资金怎么跑到全额拨款的民政“三院”了

来源:民建山西省委 发布时间:2009-06-22 15:37:03 浏览次数: 【字体:
    忻州市政协委员、忻州市审计局科长 马秋生反映:最近,在城市低保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民政局从2002年开始,将低保资金用于光荣院、福利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部分院民。他的依据是由民政局起草,忻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忻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忻政发[2001]93号)文。具体办法是、市民政局低保办提供三院有关院民花名,市财政局直接打入个人存折,然后由单位从个人存折转入单位账户,形成不符合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条例》开支低保资金,仅2007、2008年共开支94.4万元。其中:光荣院享受低保的住院优扶人员63人,两年收入低保金34.89万元;福利院25人,两年收入低保金8.35万元;复退军人精神病院110人,两年收入低保金51.16万元。

    这些发放与开支没有依据,而且与国家相关规定严重不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而忻州市人民政府忻政发[2001]93号文第二条“持有本辖区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六)民政部门管理的光荣院、福利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院民”。与国家规定不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收入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这个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的收入。而《忻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忻政发[2001]93号)第七条规定“民政部门管理的光荣院、福利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原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不计入收入,可按所在地标准如数拨给单位做为生活补贴”。这一规定将三院院民的生活费也不计收入。财政已拨付三院优扶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费500元,为什么还要不计入收入领取低保金。

    根据比较,我们认为民政部门管理的光荣院、福利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院民已全额享受财政拨款,不属于享受低保的范围,为此建议:

    一、取消《忻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第(六)项“民政部门管理的光荣院、福利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院民”。

    二、取消《忻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的第七条“民政部门管理的光荣院、福利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原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不计入收入,可按所在地标准如数拨给单位做为生活补贴。”因为三院院民已全额享受财政拨款,如光荣院院民每月拨生活费500元,被褥费100元,零用钱60元,医疗费250元,合计910元。三院供养人员的人均生活费费已大大超出了本市2008年规定的忻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5元的标准线。所以国家财政拨付三院的生活费应计入收入,不应该再享受国家最低生活费。

    三、据调查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问题,建议由省财政、民政、审计专项对这一问题进行清理,将低保资金真正用于属于低保范围的城市居民。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