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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超、王永红:对不按规定隔离造成疾病传播者追究刑事责任有法可依

来源:民建山西省委 发布时间:2009-06-18 14:09:53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太原市委常委、市政协委员 师超、民建太原市委机关干部王永红反映:随着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全球蔓延,各国政府都已采取相应的措施,我国也加大了防治力度。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39条也规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隔离作为切断传播的最佳方案,每位患者和疑似患者都应当遵守。现在政府部门已经发出呼吁,要求来自疫区的人员回国后,要按要求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同时最好自行隔离7天,看自己是否有问题,防止传播给别人。

    面对流感,不仅是政府部门,每个公民都有一份责任。虽然政府部门对于流感防控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一些被确诊的患者的行为却让人们难以接受,更为法律所不容。有一部分已确诊患者在就诊前有症状的情况下,而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按规定隔离随意流动,会客、和朋友吃饭,有的甚至外出旅游,造成密切接触者众多,随时引发疫情传播,有的密切接触者至今尚未找到。这不但给流感防控工作带来困难,也给人们造成很大的恐慌。事后虽然有患者出面道歉,但仅仅一句道歉是不够的,他们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只是无辜者被传染,生命受到威胁,更严重的是对社会带来不稳定,对金融危机中恢复经济带来更大困难。虽然我们不能说他们就是直接故意要传播流感,但至少他们是间接故意,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一种放任,他们的行为已经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社会处于动荡之中。

    2003年,我国之所以能取得抗击“非典”的胜利,主要是因为政府采取了有力的防控措施,全民齐心协力共同参与。当时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暴发的甲型H1N1流感就应属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因此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该以《刑法》及本司法解释为依据对一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前对不按规定填报健康申明卡,不按规定隔离者,如果造成疾病传播,对他人生命造成威胁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加强了处罚力度,让人们意识到防控的重要性,才能很好的按规定参与到流感的防治中,疫情才可以得到很好的控制。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