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基层看守所经费的建议
民建省委经济委员会委员、省直一支部会员、律师 段建明反映:根据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52号令发布的《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看守所的经费开支,单立帐户,专款专用。”由此可以看出看守所作为国家专门羁押人犯的机关,责任重大,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保障。
然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多年来有些基层看守所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经费拨付不规范。表现在,同级国家财政部门每个月核定给看守所的经费,月底看守所凭票报销。当月的花销先由干警预支,如遇在押人员有大病、急病需住院治疗的也是由干警垫资,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打报告要钱。这里就出现了一方面工作需要用钱,财政部门不先拨付经费。另一方面工作中的各项开支干警得垫付,这样就造成了看守所的经费包括医疗费,经常出现资金不到位的情况。这个矛盾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看守所的正常工作,尤其是在押人员住院看病的问题。医院住院要押金,没有钱不让住院,大病、急病费用又很大,而财政部门是凭票才付款,不先预支。打报告要钱一下又要不下来,光由干警来垫付,就可能会因不能及时支付医院费用,影响在押人员的救治。在山西省就发生过有的看守所在押人员,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的事情。有的干警为此受到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因为国家财政、卫生部门制度的问题,出了问题让看守所干警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公平。为此建议:
今后不论是哪一级财政部门,每个月正常核定给看守所的经费,应在前一个月末支付到看守所的帐上。如果遇到有特别的开支,象在押人员住院之类的事情,看守所打了报告后就应及时拨款。事后可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如果属不合理的开支,甚至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应在下一个月的费用中扣除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反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看守所今后不应再发生因经费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特别是在押人员因为没有钱不能住院而死亡的事情,国家有关机关在经费制度方面应保障看守所的正常工作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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