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生育检”的建议
民建太原市委常委、市政协委员 师超反映:婚前医学检查是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预防婴儿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人口素质、健康婚姻和优生优育的保护屏障。但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了强制性婚检后,我国各地婚检人数急剧减少,个别地方已不足1%。婚检率的降低直接影响到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和缺陷率的上升。2008年,太原市婚前医学检查率仅为1.05%,孕产妇死亡率19.53/万人,比上年增长9.4%,新生儿死亡率7.2‰,比上年增长1.3‰。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上升现象在农村更是严重。先天性心脏病、唇裂、多指等生理缺陷不仅影响个人的生长和发展,而且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检自愿,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进步、法治人性化的体现,然而这一规定却始终饱受争议,法律界人士一直有人质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和《母婴保健法》中的规定不一致,违反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立法精神,要求恢复强制婚检。为提高我国出生人口质量,降低新生儿缺陷率,并解决婚检当前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建议:
一、设立“生育检”。生育检有别于婚检,定义为已婚夫妇在决定生育之前的男女双方的健康体检,是为生育做准备的一项健康检查。它不作为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但应当作为生育的必备条件,是为优生优育做保障,这样也解除了加在强制婚检头上的“结婚就是为了生育”之嫌。它也区别于通常所说的“孕检”,“孕检”现在一般老百姓的理解都是孕后女性进行的检查,生育检是男女双方的孕前全面检查并应该包含女性孕后的常规“孕检”。
二、建议“生育检”实施强制免费政策,作为提高我国认可出生质量,给广大婚育青年的一种社会福利和惠民政策。“生育检查”应当作为办理 “准生证”的必要条件。没有准生证不能生育,自然就可以提高“生育检”率,这样就为优生优育把好第一道关,真正做到防止早产、胎死、流产、胎儿发育畸形等情况,同时对于存在难孕问题的夫妇也好早发现早治疗,以免随着年龄的增大、病程的延长,而造成终身的遗憾。现在许多地区已经实施免费婚检,但婚检率还是不高,这一惠民政策没有真正得到落实,“生育检”在强制的基础上如果实施免费,所有准备做父母的都会乐意参加的。
三、检查项目应包含原有婚检和孕检全部项目,并适当增加一些体检项目,特别是可能通过遗传、母婴传播传染病的项目检查,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当地高发的遗传病筛查项目。对于检查中发现有严重先天性疾病的胎儿,及时终止妊娠,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
四、针对体检中发现患有传染性及遗传性疾患的准备孕育人群,要为其提供科学的卫生指导和服务,如在传染病急性期或传染期,要求其暂缓生育先行治疗以避免传染给后代;如为轻型遗传性疾病,指导其如何避免生育有同样遗传病的后代;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则提出不宜生育的建议等等,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把好第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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