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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明:关于规范保外就医制度的建议

来源:民建山西省委 发布时间:2009-01-07 08:54:19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省直一支部会员、律师 段建明反映:保外就医制度是国家为了使罪犯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让其能尽快恢复身体健康,促使罪犯从内心里改过自新,体现了国家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这项制度也可以减轻管教单位的压力。这项对罪犯、对管教机关都有利的制度,长期以来在实行中,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有的监管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审批手续掌握不严的问题,把不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了,有权、有势、有钱的罪犯利用这项规定,逃脱了本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成了变相的释放,这其中不乏有监管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这些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保外就医制度制定的不完善、不严密、有漏洞。

    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没有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对符合规定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还报请审批单位。罪犯保外就医的手续就完成了。

    由此可以看出罪犯保外就医程序较为简单,基本上是由监狱系统一家说了算,体检还主要是在监狱自己的医院进行。作为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在整个过程中,可以说作用不太大,具有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在保外就医工作中更没有什么作用,这样就形成了监狱“一家言”。制度不严、监督不力使保外就医工作出现了问题。为此建议:

    一、要健全制度,尤其是监督机制。罪犯保外就医应到就近的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不应在监狱自己的医院进行。这样可以提高鉴定水平,也可以避免有的监管人员徇私舞弊,把没病或病情不重的罪犯说成重病,进而给其保外就医。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罪犯保外就医问题上要有“发言权”。按照现行的规定,罪犯应否保外就医检察机关只能列席监狱有关的讨论会。检察机关在罪犯保外就医问题上,可以说无所作为,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应该是检察机关从罪犯保外就医一开始,就介入。监狱把需要保外就医罪犯的材料,通报检察院后,由检察院对监狱提供的情况,予以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必要时进行调查。对监狱的违规违法行为要纠正,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从制度上加大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约束监管机关在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违法犯罪问题。在监狱、检察院对保外就医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由监狱、检察院、法院举行类似“听证会”一样的联席会,对需要保外就医人员的情况逐一审查,决定是否给予保外就医。这样做,就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有的监管人员利用保外就医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在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做出违规违法的事情。

    二、加强责任追究制。在罪犯保外就医问题上,出现的把不符合保外就医的罪犯给予保外。这里面有的是因为人情和各种社会关系,也有的是有些干警收受贿赂,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造成的。不管是何种原因,都是违法犯罪。这就需要有关监督部门如:人大、纪检、检察机关对保外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或审查,发现可能有问题的要一查到底。对查出的问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刑事责任,使有关人员在这个问题上不敢再胡作非为,从而保证保外就医这项工作的正确实施。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