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英: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建议
民建阳泉市委 刘美英反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也日趋扩大,目前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个人所得税,作为功能定位除了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就是充当直接调节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手段,毋庸置疑,它要担负起缩小贫富差距的重任。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经过几次修改、调整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低收入者负担,但与社会公平诉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不足: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已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有诸多不相适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因素逐渐增多,经济成分日趋复杂,个人收入来源也随之多样化,所列十一种收入的界定难以涵盖各种经济活动,纳税调节因此弱化。初次分配领域的不规范,收入分配的隐性化、多元化,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税源难以掌握。不同类型的收入,应税项目不同,扣除有差别,税负迥异,不能根据纳税人实际总体负担能力来量能课税,公平性差。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几次修订有利于民生,但从经济的快速发展来看只是属于小幅微调,而且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效果不明显。2005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通胀和居民的支出压力,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所得税的结构,对中低收入工薪阶层仍是个税主力局面没有很大改善。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5年工薪阶层为个税总收入贡献了60%的份额。另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长沙市的个税收入近70%是由工薪阶层贡献的,工薪阶层成为税负最重群体。而全国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这一状况。尽管工薪扣除标准又上调到2000元,社会各界对此仍然有较大争议。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前九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可见,2000元的起征点几乎将平均收入线以上的所有工薪阶层一网打尽。作为普通公众,由于当前全国物价指数上涨迅猛,医疗、卫生、教育费用有所提高,房价飙升,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不断扩大,有不少公众都认为扣除费用标准应该提的更高一些。这种诉求,并不是逃避纳税义务,而是一种民生的需求。
三、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对调节收入分配起到一些作用,但在总体上实现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理论和现实还有一定的距离。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法律赋予了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并从2006年开始实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其宗旨之一就是解决富裕阶层的纳税问题,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逐步缩小日趋扩大的贫富差距。通过一年多的运行,各地区进展情况不一。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在已经建档的2000多万人中,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约有170万人左右。面对的现实问题是我国经济尚处于转轨时期,现行的收入分配及结算制度、公民的纳税意识和相关配套措施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收入信息难以掌握。此前,有专家估计2006年至少600万“高收入人群”被要求如实申报自己上一年的个人收入。而根据最后统计,全国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达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已申报人群当中还有部分人不在建档范围内。虽然目前尚无权威的应申报确切数据,但也由此看出,年所得超过12万纳税人自行申报人数与“600万”相距甚远,人均申报年所得也远远高出了应申报年所得标准12万元。总的来看,年所得超过12万纳税人自行申报率偏低,没有收到所预期的效果。
基于上述情况,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根据我国国情,在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上下功夫,兼顾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针对现行所得税制进行必要的完善,加快税制改革。
一、目前应完善现行分类税制,为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奠定基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同时,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责权利。不仅要着眼于规模大,易征管的工薪阶层,而且要对高收入阶层进行重点监控,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要做到公平分配,个人的免除费用不能简单地调高到一个额度,应有适当的标准。不能单纯地把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作为调节个税起征点的重要砝码。以这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高2000元为例,虽会造成财政收入减收300亿元,但这对于我国财政收入的“总盘子”来说仍是一个小数,2007年我国的财政收入达到5.1万亿元以上,而300亿元仅仅是5万亿元的6‰。更何况近年来,国家的财政收入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远高于GDP的增幅,减少的个税对财政收入不会有太大影响。对西部的转移支付,也可通过税收增量,特别是对富裕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增量来解决。工资费用的扣除标准建议应考虑到每个家庭的整体支出,兼顾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并与收入变化及通货膨胀的因素挂钩,吸纳大多民众意愿将工薪扣除标准上调至5000元。
三、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也不仅限于工薪减除标准,而且还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级差间距的调整,增加级次,扩大级差,完善个税返还机制,实现藏富于民。在当前,政府储蓄率和企业储蓄率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却在下降,呈现出“国富民穷”的迹象。如果把国家、企业、居民个人所得放在收入分配的大背景下考察,可以看到国家、企业所得增幅仍明显快于个人所得增幅。个税让利于民的调整,对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非常小,但带来的社会效益却是非常大。这样的调整,既有利于拉动内需,也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促进公平,保障民生,进而实现“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这一目标。
四、强化征管,完善制度,搭建统一的社会信息平台。应在税务、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之间实现联动机制,力争将社会保障体系与公共财政体系合二为一。投入更多资源用于个人纳税信息的掌握,在信息体系建立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公开的诚信评价体系,并加大个税完税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税务中介的作用,从深度和广度上延伸税务宣传,帮助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税务机关也要将税收处罚落实到位,从总体上提高偷税漏税的违法成本。这样一来,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将不再是遥远的目标。
总之,尽快出台一部适合我国国情,从收入、消费、财产等各个环节,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愿望。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不足: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已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有诸多不相适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因素逐渐增多,经济成分日趋复杂,个人收入来源也随之多样化,所列十一种收入的界定难以涵盖各种经济活动,纳税调节因此弱化。初次分配领域的不规范,收入分配的隐性化、多元化,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税源难以掌握。不同类型的收入,应税项目不同,扣除有差别,税负迥异,不能根据纳税人实际总体负担能力来量能课税,公平性差。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几次修订有利于民生,但从经济的快速发展来看只是属于小幅微调,而且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效果不明显。2005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通胀和居民的支出压力,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所得税的结构,对中低收入工薪阶层仍是个税主力局面没有很大改善。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5年工薪阶层为个税总收入贡献了60%的份额。另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长沙市的个税收入近70%是由工薪阶层贡献的,工薪阶层成为税负最重群体。而全国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这一状况。尽管工薪扣除标准又上调到2000元,社会各界对此仍然有较大争议。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前九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可见,2000元的起征点几乎将平均收入线以上的所有工薪阶层一网打尽。作为普通公众,由于当前全国物价指数上涨迅猛,医疗、卫生、教育费用有所提高,房价飙升,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不断扩大,有不少公众都认为扣除费用标准应该提的更高一些。这种诉求,并不是逃避纳税义务,而是一种民生的需求。
三、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对调节收入分配起到一些作用,但在总体上实现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理论和现实还有一定的距离。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法律赋予了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并从2006年开始实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其宗旨之一就是解决富裕阶层的纳税问题,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逐步缩小日趋扩大的贫富差距。通过一年多的运行,各地区进展情况不一。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在已经建档的2000多万人中,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约有170万人左右。面对的现实问题是我国经济尚处于转轨时期,现行的收入分配及结算制度、公民的纳税意识和相关配套措施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收入信息难以掌握。此前,有专家估计2006年至少600万“高收入人群”被要求如实申报自己上一年的个人收入。而根据最后统计,全国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达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已申报人群当中还有部分人不在建档范围内。虽然目前尚无权威的应申报确切数据,但也由此看出,年所得超过12万纳税人自行申报人数与“600万”相距甚远,人均申报年所得也远远高出了应申报年所得标准12万元。总的来看,年所得超过12万纳税人自行申报率偏低,没有收到所预期的效果。
基于上述情况,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根据我国国情,在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上下功夫,兼顾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针对现行所得税制进行必要的完善,加快税制改革。
一、目前应完善现行分类税制,为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奠定基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同时,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责权利。不仅要着眼于规模大,易征管的工薪阶层,而且要对高收入阶层进行重点监控,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要做到公平分配,个人的免除费用不能简单地调高到一个额度,应有适当的标准。不能单纯地把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作为调节个税起征点的重要砝码。以这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高2000元为例,虽会造成财政收入减收300亿元,但这对于我国财政收入的“总盘子”来说仍是一个小数,2007年我国的财政收入达到5.1万亿元以上,而300亿元仅仅是5万亿元的6‰。更何况近年来,国家的财政收入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远高于GDP的增幅,减少的个税对财政收入不会有太大影响。对西部的转移支付,也可通过税收增量,特别是对富裕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增量来解决。工资费用的扣除标准建议应考虑到每个家庭的整体支出,兼顾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并与收入变化及通货膨胀的因素挂钩,吸纳大多民众意愿将工薪扣除标准上调至5000元。
三、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也不仅限于工薪减除标准,而且还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级差间距的调整,增加级次,扩大级差,完善个税返还机制,实现藏富于民。在当前,政府储蓄率和企业储蓄率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却在下降,呈现出“国富民穷”的迹象。如果把国家、企业、居民个人所得放在收入分配的大背景下考察,可以看到国家、企业所得增幅仍明显快于个人所得增幅。个税让利于民的调整,对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非常小,但带来的社会效益却是非常大。这样的调整,既有利于拉动内需,也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促进公平,保障民生,进而实现“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这一目标。
四、强化征管,完善制度,搭建统一的社会信息平台。应在税务、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之间实现联动机制,力争将社会保障体系与公共财政体系合二为一。投入更多资源用于个人纳税信息的掌握,在信息体系建立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公开的诚信评价体系,并加大个税完税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税务中介的作用,从深度和广度上延伸税务宣传,帮助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税务机关也要将税收处罚落实到位,从总体上提高偷税漏税的违法成本。这样一来,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将不再是遥远的目标。
总之,尽快出台一部适合我国国情,从收入、消费、财产等各个环节,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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