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 峰:殡葬行业垄断及暴利现状急需改革
民建山西省供销社支部 甄 峰反映:殡仪馆是公益性非盈利机构,由于它的特殊性,又是百姓生活中不可缺的行业,所以在百姓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目前,我国殡葬行业处于一个封闭的市场环境,民政部门所属的殡仪馆几乎垄断了所有殡葬及其用品的经营,原本是一项公益性事业,结果却演变成为标准的垄断行业。现在的殡葬服务已与社会公益目标偏离,与大多数中低收入普通老百姓的收入和承受力偏离,与党和政府大力提倡的移风易俗和执政为民的理念背离。
下面,把我所经历的一位普通去世老人殡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列出如下清单:
时间:2008年11月。
地点:山西太原。
1.运尸费(医院至殡仪馆) 3990元
2.停尸费(殡仪馆)3天 800元/天*3天= 2400元
3.告别厅使用费 800元
4.告别仪式用花费 1000元
5.骨灰盒 3600元
6.火化费 600元
7.抬尸费 150元
8.骨灰装袋费 26元
9.装灰费 300元
10.办证费 20元
11.寄存费 460元
12.花圈焚烧费 150元
13.遗物焚烧费 50元
14.卫生费 18元
15.停车费 14元
16.消毒费 20元
17.红盖布费 55元
18.纸棺费 300元
19.尸体装棺费 60元
20.遗像显示费 30元
21.告别厅花圈及挽联费 360元
22.休息厅服务费 100元
23.安魂费 50元
合计:14553元
人的一生,简而言之无非“生老病死”。让老百姓生得起、死得起、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政府义不容辞之责———政府即便不能在这些方面实行全包全揽式的免费福利,也至少不应趁百姓“生老病死”之机敛财,这是作为政府应当坚守的一条“责任底线”。殡葬服务之所以引起社会强烈不满,不仅因为畸高收费让很多低收入者承受不起,更因为眼下的殡葬服务机构实际上隶属于各级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获取暴利在很大程度相当于民政部门获取部门之私,这与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角色与责任定位明显相背离,与管辖区内的民俗、民风的进步完善的责任相背离。
暴利多源于行业垄断,垄断来自于体制痼疾。长时期以来,行业权力的介入,使殡葬行业处于独家经营的模式下,其它市场主体根本无法染指经营,垄断地位受不到任何撼动,在利益的驱使下,以服务为理由,极大地放大民俗、民风中的陋习,并且发展创新了与党和政府长期提倡的现代文明观相背离的诸多内容。一个没有市场竟争的殡葬行业,以暴利和混乱的形态,向人们展示了“大发死人财” 、“大发陋习财”的场面。以运尸车收费为例,将死者从医院运到殡仪馆,按照车型不同,最低收费是1590元,高的达数千元。而殡仪馆的骨灰盒更为暴利,目前生产骨灰盒的企业众多,采购商却通常只有殡仪馆一家,正是由于垄断,因此出现收取供应商“红包”腐败现象(江苏海门市殡仪馆馆长倪国祥受贿案就是其中一例),而殡仪馆在某种“经营”理念的驱使下,极低成本购买的骨灰盒,转手就卖数百元数千元。殡葬用品质量参差不齐,标准不一,在死者火化前后,各个环节上的收费,基本没有监管,物价部门难以有效发挥监管作用,因为殡葬服务的收费标准,还是由省级民政部门制定,在殡仪馆事实隶属于民政部门的情况下,这个收费标准的监管只能是空谈。
自2007年起,国家已开始进行殡葬体制改革及开放殡葬市场的尝试,允许经营性机构从事殡仪服务,允许他们从事的只是“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其他殡仪服务”。然而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使非公经营殡葬企业难以生存,殡葬业的垄断坚冰仍未打破。
中国民众深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对待死者的问题上,往往“舍得”花钱,虽然价格虚高倍受老百姓抱怨,但往往不敢(或不愿)多言,怕让人笑话,繁琐的程序,迷信的内容在这个悲痛、严肃的场合成为孝道的标准,进而追逐,攀比;具此恶性循环,这也是殡葬行业收费居高不下而且可以持续下去的原因之一。
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关心和维护群众利益;改善民风、民俗;建立与社会物质发展相一致的社会文明进步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自由竟争越充分的市场,商品价格就越接近价值。行业垄断不除,其暴利的驱动机制就不会减弱;政府执政理念或是被扭曲,或是不能得到落实。破除殡葬行业垄断现状,迫切需要改革现有体制及管理方式。因此建议:
一、管理部门与经营机构分离。殡葬管理部门进入国家行政部门序列,监督殡葬服务和经营,原殡葬事业单位不再享有以往行政垄断带来的某些“专营特权”,而将按照市场规则运营。这样一来,切断了原来的管理部门与经营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并使这项公共事业真正服务化和公开化。
二、改变“准入条件”和“价格制定”的审批权限部门。鼓励非公资本进入殡葬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制定殡葬及用品高中低档的价格体系,满足百姓的多元化需求。
三、建立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服务程序和内容的价格体系,加强物价及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力度。
四、加强现代文明观念的宣传和民众现代文明素质教育。破除迷信思想,改变丧葬传统观念,逐步树立新时期的丧葬理念,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处理丧葬事宜。同时,对殡葬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敢于抵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主管部门有责任使殡葬场所成为政府实践和展现执政为民、移风易俗的阵地。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下面,把我所经历的一位普通去世老人殡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列出如下清单:
时间:2008年11月。
地点:山西太原。
1.运尸费(医院至殡仪馆) 3990元
2.停尸费(殡仪馆)3天 800元/天*3天= 2400元
3.告别厅使用费 800元
4.告别仪式用花费 1000元
5.骨灰盒 3600元
6.火化费 600元
7.抬尸费 150元
8.骨灰装袋费 26元
9.装灰费 300元
10.办证费 20元
11.寄存费 460元
12.花圈焚烧费 150元
13.遗物焚烧费 50元
14.卫生费 18元
15.停车费 14元
16.消毒费 20元
17.红盖布费 55元
18.纸棺费 300元
19.尸体装棺费 60元
20.遗像显示费 30元
21.告别厅花圈及挽联费 360元
22.休息厅服务费 100元
23.安魂费 50元
合计:14553元
人的一生,简而言之无非“生老病死”。让老百姓生得起、死得起、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政府义不容辞之责———政府即便不能在这些方面实行全包全揽式的免费福利,也至少不应趁百姓“生老病死”之机敛财,这是作为政府应当坚守的一条“责任底线”。殡葬服务之所以引起社会强烈不满,不仅因为畸高收费让很多低收入者承受不起,更因为眼下的殡葬服务机构实际上隶属于各级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获取暴利在很大程度相当于民政部门获取部门之私,这与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角色与责任定位明显相背离,与管辖区内的民俗、民风的进步完善的责任相背离。
暴利多源于行业垄断,垄断来自于体制痼疾。长时期以来,行业权力的介入,使殡葬行业处于独家经营的模式下,其它市场主体根本无法染指经营,垄断地位受不到任何撼动,在利益的驱使下,以服务为理由,极大地放大民俗、民风中的陋习,并且发展创新了与党和政府长期提倡的现代文明观相背离的诸多内容。一个没有市场竟争的殡葬行业,以暴利和混乱的形态,向人们展示了“大发死人财” 、“大发陋习财”的场面。以运尸车收费为例,将死者从医院运到殡仪馆,按照车型不同,最低收费是1590元,高的达数千元。而殡仪馆的骨灰盒更为暴利,目前生产骨灰盒的企业众多,采购商却通常只有殡仪馆一家,正是由于垄断,因此出现收取供应商“红包”腐败现象(江苏海门市殡仪馆馆长倪国祥受贿案就是其中一例),而殡仪馆在某种“经营”理念的驱使下,极低成本购买的骨灰盒,转手就卖数百元数千元。殡葬用品质量参差不齐,标准不一,在死者火化前后,各个环节上的收费,基本没有监管,物价部门难以有效发挥监管作用,因为殡葬服务的收费标准,还是由省级民政部门制定,在殡仪馆事实隶属于民政部门的情况下,这个收费标准的监管只能是空谈。
自2007年起,国家已开始进行殡葬体制改革及开放殡葬市场的尝试,允许经营性机构从事殡仪服务,允许他们从事的只是“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其他殡仪服务”。然而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使非公经营殡葬企业难以生存,殡葬业的垄断坚冰仍未打破。
中国民众深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对待死者的问题上,往往“舍得”花钱,虽然价格虚高倍受老百姓抱怨,但往往不敢(或不愿)多言,怕让人笑话,繁琐的程序,迷信的内容在这个悲痛、严肃的场合成为孝道的标准,进而追逐,攀比;具此恶性循环,这也是殡葬行业收费居高不下而且可以持续下去的原因之一。
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关心和维护群众利益;改善民风、民俗;建立与社会物质发展相一致的社会文明进步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自由竟争越充分的市场,商品价格就越接近价值。行业垄断不除,其暴利的驱动机制就不会减弱;政府执政理念或是被扭曲,或是不能得到落实。破除殡葬行业垄断现状,迫切需要改革现有体制及管理方式。因此建议:
一、管理部门与经营机构分离。殡葬管理部门进入国家行政部门序列,监督殡葬服务和经营,原殡葬事业单位不再享有以往行政垄断带来的某些“专营特权”,而将按照市场规则运营。这样一来,切断了原来的管理部门与经营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并使这项公共事业真正服务化和公开化。
二、改变“准入条件”和“价格制定”的审批权限部门。鼓励非公资本进入殡葬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制定殡葬及用品高中低档的价格体系,满足百姓的多元化需求。
三、建立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服务程序和内容的价格体系,加强物价及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力度。
四、加强现代文明观念的宣传和民众现代文明素质教育。破除迷信思想,改变丧葬传统观念,逐步树立新时期的丧葬理念,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处理丧葬事宜。同时,对殡葬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敢于抵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主管部门有责任使殡葬场所成为政府实践和展现执政为民、移风易俗的阵地。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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