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培杰:关于依法解决拆迁纠纷切实维护百姓利益的建议
民建盐湖区四支部副主任孙培杰反映:近年来,为了加快城市建设和招商引资步伐,一些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旧城进行改造、对旧房进行拆迁、对道路进行征用的力度。随着拆迁工作的进行,许多高楼拔地而起,新建成的一条条大街纵横交错,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然而,随之引发的拆迁矛盾和纠纷也日益突出,部分拆迁群众上访到市、省乃至国务院,此现象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那么,是什么原因致使这些被拆迁人采取了这种上访方式呢? 从实践中看,大致存在如下问题及原因:
1、拆迁补偿不合法
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以招商引资项目为名,在未经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房屋、土地使用权卖给房地产开发商,然后由当地政府拆迁办公室或指挥部发布公告,规定只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而且低于市场价。有的即使委托了评估机构,该机构的估价也不是依法依规作出,而是低于市场价。
2、强制拆迁不规范,任意侵犯被拆迁人利益
低于市场价的拆迁补偿遭到被拆迁人的反对后,有的就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拆迁。有的拆迁公司纯属行政性公司,和拆迁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而,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些强制拆迁导致被拆迁人利益受到侵犯。
3、百姓救助渠道不畅通
当被拆迁人选择诉讼来解决拆迁纠纷时,往往因为是状告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而在某些权利者的“协调下”被法院不予受理或维持行政裁决或久拖不决。这些原因致使普通百姓的救助渠道不畅,使老百姓认为在本地无处申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当公权利无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时,他们只能被迫上访。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建议:
1、更新观念,转变政府角色。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因为城市建设或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旧城进行改造,对旧房进行拆迁,这无可非议,如不进行拆迁,就不能改造旧城,城市面貌就无法更新,社会就无法不断进步。然而,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明白自己的主要职责是为民众造就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拆迁的目的是要为多数人谋利益。政府不应是少数人利益的政府,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政府应当是中立的。政府的职责是保证民众有一个安定的环境,稳定的市场,保障有序的竞争,而不是凭借权力干预市场经济行为,干涉公民私有财产权。政府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招商引资,修街铺路,更不应把建了多少漂亮的住宅小区,宽敞的马路当作衡量其政绩的主要标准,而应当是以为当地老百姓提供了多少好的公共服务,以社会安定、老百姓安居乐业作为政府的主要业绩衡量标准。在对因商业用途需要而拆迁房屋时,即纯商业性开发,应运用市场手段去完成,政府只能是充当好中立的裁判者角色,而不能以行政权压制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2、依法依规,保护私有财产。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也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可见,我国《宪法》和《民法》都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房屋当属依法受到保护的对象。所以,对房屋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建设部为了正确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曾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为保障拆迁的依法进行和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要使这些规定能从根本上解决被拆迁人的利益问题,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要牢固树立依照《宪法》、《民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意识,并严格执法。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和实施拆迁的单位的严格管理,对于违规拆迁,不依法办事的,应当严肃查处。
那么,是什么原因致使这些被拆迁人采取了这种上访方式呢? 从实践中看,大致存在如下问题及原因:
1、拆迁补偿不合法
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以招商引资项目为名,在未经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房屋、土地使用权卖给房地产开发商,然后由当地政府拆迁办公室或指挥部发布公告,规定只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而且低于市场价。有的即使委托了评估机构,该机构的估价也不是依法依规作出,而是低于市场价。
2、强制拆迁不规范,任意侵犯被拆迁人利益
低于市场价的拆迁补偿遭到被拆迁人的反对后,有的就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拆迁。有的拆迁公司纯属行政性公司,和拆迁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而,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些强制拆迁导致被拆迁人利益受到侵犯。
3、百姓救助渠道不畅通
当被拆迁人选择诉讼来解决拆迁纠纷时,往往因为是状告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而在某些权利者的“协调下”被法院不予受理或维持行政裁决或久拖不决。这些原因致使普通百姓的救助渠道不畅,使老百姓认为在本地无处申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当公权利无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时,他们只能被迫上访。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建议:
1、更新观念,转变政府角色。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因为城市建设或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旧城进行改造,对旧房进行拆迁,这无可非议,如不进行拆迁,就不能改造旧城,城市面貌就无法更新,社会就无法不断进步。然而,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明白自己的主要职责是为民众造就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拆迁的目的是要为多数人谋利益。政府不应是少数人利益的政府,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政府应当是中立的。政府的职责是保证民众有一个安定的环境,稳定的市场,保障有序的竞争,而不是凭借权力干预市场经济行为,干涉公民私有财产权。政府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招商引资,修街铺路,更不应把建了多少漂亮的住宅小区,宽敞的马路当作衡量其政绩的主要标准,而应当是以为当地老百姓提供了多少好的公共服务,以社会安定、老百姓安居乐业作为政府的主要业绩衡量标准。在对因商业用途需要而拆迁房屋时,即纯商业性开发,应运用市场手段去完成,政府只能是充当好中立的裁判者角色,而不能以行政权压制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2、依法依规,保护私有财产。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也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可见,我国《宪法》和《民法》都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房屋当属依法受到保护的对象。所以,对房屋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建设部为了正确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曾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为保障拆迁的依法进行和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要使这些规定能从根本上解决被拆迁人的利益问题,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要牢固树立依照《宪法》、《民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意识,并严格执法。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和实施拆迁的单位的严格管理,对于违规拆迁,不依法办事的,应当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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