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明:关于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建议
民建省直一支部会员、律师段建明反映:超期羁押就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羁押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超期羁押不论情节是否严重,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侵害。这种情况在有的地方相当严重,新闻媒体曾予以披露。如某地四个人涉嫌抢劫,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发回重审,几上几下,一个案子判不下来,九年过去了,被告的老人来不及见儿子已作古,当初呀呀学语的孩子已十多岁却见不到自己的父亲。类似于此的超期羁押现象还有很多,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这种现象,给被押人本人、家庭、社会都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在国际上,被那些反华、反共势力所利用,藉以人权的晃子来指责我国。
超期羁押也给一些应受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庇护。据报载,某地一被告涉嫌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判决死刑,被告提起上诉。过了一年半,此案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半后休庭。7年后再次开庭,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死刑,被告又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了法律不健全的受益者。
产生超期羁押的原因主要是:
1、执法机关极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办事。往往认为他们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就是超期羁押也是因办案需要。有的办案人员就说超几天算什么,没有大不了的,忽视了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没有用法律尤其是刑法审视这种违法及至犯罪的行为。
2、我国法律对羁押时间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弹性较大。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察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导致审查起诉期限延长,羁押期限也相因延长。在审判阶段,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发回重申等情况,导致审判期限延长,羁押期限同时相应延长。这些情况都形成了超期羁押。
3、法律没有规定超期羁押的后果,即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的办案单位和个人敢超期羁押,不惧怕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产生了超期羁押,有关责任人包括负责人和承办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因而相关人员也就无所谓,出现这类事情就不稀奇了。
为此,就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在侦查阶段,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羁押期限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
2、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不管是公、检、法哪个办案单位的人员,如果有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就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处罚,情节一般的,给予办案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3、对于办案期限已到,有犯罪事实但有些问题尚待查明、落实,释放又怕危害社会,可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解决。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取保候审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解除取保候审。不影响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取保候审是有条件的限制自由,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及时到案。取保候审不意味着案件审结,如果执法机关对被保人的犯罪行为查实,那他们还得再被收监。其中采用保证金有以下好处,
一是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把被保人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被保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会丧失保证金,用保证金约束被保人的办法,效果较好。
二是有助于节约诉讼投入。刑事诉讼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场所、管理人员等基本条件。如果将羁押也可,不羁押也可的人不予羁押,可以减轻羁押场所的压力,减少国家开支,将有限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如果发生被保人逃避、妨碍诉讼的情况,国家可以将没收的保证金用于追捕,缉查。
三是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保证金担保的规定,实行的效果也不错。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保证金措施,发挥了其它方式所没有的作用。用这种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审判是切实可行的。
4、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作为公、检、法部门要相互配合、制约,纠正各自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上,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增加监督的力度,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加快实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实现由“事后监管”到“事前监督”的转变,做好自身不超期羁押,发现公安、法院有超期羁押的情况,应及时纠正,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各级人大、政法委要有专门的机构,监督“公、检、法”。发现此类案件,应一查到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行政责任。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是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最根本办法。
只要各级执法部门重视超期羁押问题,长抓不懈,不搞“一阵风”,把取保候审制度发挥好,这个顽症一定能根治,这个“毒瘤”肯定能铲除,这对于那些在人权方面以此来攻击我们的人,也是一个很好的回答。
超期羁押也给一些应受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庇护。据报载,某地一被告涉嫌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判决死刑,被告提起上诉。过了一年半,此案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半后休庭。7年后再次开庭,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死刑,被告又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了法律不健全的受益者。
产生超期羁押的原因主要是:
1、执法机关极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办事。往往认为他们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就是超期羁押也是因办案需要。有的办案人员就说超几天算什么,没有大不了的,忽视了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没有用法律尤其是刑法审视这种违法及至犯罪的行为。
2、我国法律对羁押时间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弹性较大。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察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导致审查起诉期限延长,羁押期限也相因延长。在审判阶段,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发回重申等情况,导致审判期限延长,羁押期限同时相应延长。这些情况都形成了超期羁押。
3、法律没有规定超期羁押的后果,即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的办案单位和个人敢超期羁押,不惧怕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产生了超期羁押,有关责任人包括负责人和承办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因而相关人员也就无所谓,出现这类事情就不稀奇了。
为此,就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在侦查阶段,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羁押期限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
2、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不管是公、检、法哪个办案单位的人员,如果有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就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处罚,情节一般的,给予办案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3、对于办案期限已到,有犯罪事实但有些问题尚待查明、落实,释放又怕危害社会,可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解决。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取保候审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解除取保候审。不影响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取保候审是有条件的限制自由,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及时到案。取保候审不意味着案件审结,如果执法机关对被保人的犯罪行为查实,那他们还得再被收监。其中采用保证金有以下好处,
一是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把被保人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被保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会丧失保证金,用保证金约束被保人的办法,效果较好。
二是有助于节约诉讼投入。刑事诉讼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场所、管理人员等基本条件。如果将羁押也可,不羁押也可的人不予羁押,可以减轻羁押场所的压力,减少国家开支,将有限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如果发生被保人逃避、妨碍诉讼的情况,国家可以将没收的保证金用于追捕,缉查。
三是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保证金担保的规定,实行的效果也不错。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保证金措施,发挥了其它方式所没有的作用。用这种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审判是切实可行的。
4、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作为公、检、法部门要相互配合、制约,纠正各自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上,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增加监督的力度,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加快实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实现由“事后监管”到“事前监督”的转变,做好自身不超期羁押,发现公安、法院有超期羁押的情况,应及时纠正,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各级人大、政法委要有专门的机构,监督“公、检、法”。发现此类案件,应一查到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行政责任。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是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最根本办法。
只要各级执法部门重视超期羁押问题,长抓不懈,不搞“一阵风”,把取保候审制度发挥好,这个顽症一定能根治,这个“毒瘤”肯定能铲除,这对于那些在人权方面以此来攻击我们的人,也是一个很好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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