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涛锁、赵建光: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几点建议
省政协委员、民建省委常委孙涛锁、民建稷山支部赵建光反映:山西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2008年秋冬将要全面铺开,针对2005年9月1日施行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几点自己的建议:
一、在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或者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本人要求在本村参加选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讨论,同意的,予以登记;不同意的,不予登记。
该《办法》在这里没有说清楚:如果村民代表会议经过讨论,没有同意给予某人登记为选民,但是在最后的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时,村民会议却出现该人的超过半数的村委会成员的赞成票,那么应该怎么来认定选举的这个结果呢,难道要形成这样的事实吗:“村民会议的决定否定不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我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
不论是否登记为选民,凡是经由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者,其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其本人在选举结果宣布后2日内也表态愿意担任该村的村委会成员职务的,该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必须给其颁发《当选证书》。
二、在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
该《办法》没有说清楚:一个村子如果出现有的村民已经是非农业户口(比如某人的非农业户口就在本村所在地的派出所,其在派出所登记的居住地就是本村第某某居民组),但是仍然居住在该村时,他是不是本村的村民?如果算是本村的村民,那么他的选民登记应该如何来办理?因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需要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智慧,现在很多村子早先外出的“农转非”子女,出现了回巢(村)的现象,这是新农村建设中非常喜人的现象:即农村人才的回归。
因此,建议把这一款规定修改为:
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的村进行登记,包括居住在该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三、在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该《办法》在这里没有说清楚:这个领导组分别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和在什么时候停止工作?停止工作以后,这个领导组还能不能开展其它的活动?
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组在本辖区所有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结束之后,即自行失去作用;之后本辖区各村在选举过程中所引起的选举争议或者其它与选举有关的问题,均由该辖区的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或者答复。
四、在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该《办法》在这里没有说清楚,产生之后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其最终是要接受谁的领导和服从谁的决定?
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
“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领导,并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五、在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至15户推选1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这里没有说清楚:2000人以下的村,如果也采用由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形式,可不可以,有没有效?
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
2000人(不含2000人)以下的村,不得由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
六、在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
“当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作出的结论不一致时,村民代表会议服从村民会议的决定:村民会议有权否决、修改或者纠正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一、在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或者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本人要求在本村参加选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讨论,同意的,予以登记;不同意的,不予登记。
该《办法》在这里没有说清楚:如果村民代表会议经过讨论,没有同意给予某人登记为选民,但是在最后的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时,村民会议却出现该人的超过半数的村委会成员的赞成票,那么应该怎么来认定选举的这个结果呢,难道要形成这样的事实吗:“村民会议的决定否定不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我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
不论是否登记为选民,凡是经由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者,其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其本人在选举结果宣布后2日内也表态愿意担任该村的村委会成员职务的,该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必须给其颁发《当选证书》。
二、在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
该《办法》没有说清楚:一个村子如果出现有的村民已经是非农业户口(比如某人的非农业户口就在本村所在地的派出所,其在派出所登记的居住地就是本村第某某居民组),但是仍然居住在该村时,他是不是本村的村民?如果算是本村的村民,那么他的选民登记应该如何来办理?因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需要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智慧,现在很多村子早先外出的“农转非”子女,出现了回巢(村)的现象,这是新农村建设中非常喜人的现象:即农村人才的回归。
因此,建议把这一款规定修改为:
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的村进行登记,包括居住在该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三、在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该《办法》在这里没有说清楚:这个领导组分别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和在什么时候停止工作?停止工作以后,这个领导组还能不能开展其它的活动?
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组在本辖区所有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结束之后,即自行失去作用;之后本辖区各村在选举过程中所引起的选举争议或者其它与选举有关的问题,均由该辖区的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或者答复。
四、在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该《办法》在这里没有说清楚,产生之后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其最终是要接受谁的领导和服从谁的决定?
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
“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领导,并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五、在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至15户推选1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这里没有说清楚:2000人以下的村,如果也采用由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形式,可不可以,有没有效?
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
2000人(不含2000人)以下的村,不得由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
六、在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
“当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作出的结论不一致时,村民代表会议服从村民会议的决定:村民会议有权否决、修改或者纠正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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