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建运城市市直二支部委员 朱正清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颁布实施,对村民自治、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农村民主政治的推进,该法的部分条文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的客观要求。当前村委会组织法在贯彻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选民资格的界定标准无明确规定。《村委会组织法》没有对选民、选举人、被选举人等资格给予界定,造成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存在诸多争议。
二、对选民资格的争议处理办法无明确规定。目前,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争议仅限于乡、镇指导机构的调查处理、批评教育上,缺乏必要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基层党委、政府处理不及时,村民的选举权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维护,从而引发村民因选举资格问题的申诉、信访情况,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三、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无明确规定。近几年的村委会选举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贿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具体措施,给选举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四、对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无明确规定。目前,村委会组织法中只有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表述,没有对如何发挥作用、如何处理与村委会的关系给出具体规定,往往造成书记和主任责权不清、党务和村务范围不清的情况,一个是村党组织包办村委会工作,一个是村委会不理党支部,抛开党组织自行其是。在民主决策方面,如何进一步理顺村两委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议:
一、针对农村城市化进程和人口流动的具体情况,对村民的构成和选民资格给出界定标准。
二、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加入“村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等条款。在对村委会组织法作出修改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制相关内容。
三、建议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四、建议修订时明确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两者的关系和职责分工,以保障党组织核心领导作用和村民自治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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