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达: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建议
政协临汾市委常委、民建临汾市委副主委、省民建妇委会委员 高标达反映:通过调研了解到,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以临汾市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为例:
一、个别县财政扶贫资金在财政预算内停留时间较长,报帐不及时。按报帐制要求,每次下达的扶贫资金,必须在当月将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拨入县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扶贫资金专户,然后再根据项目报帐进度,将剩余资金分两次拨入扶贫资金专户。
二、报帐制运行管理不规范,一些项目没有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一些项目没有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即不实行政府招标采购,也不通过业务部门严把质量关,而是由乡村自行采购,造成一定的损失浪费。
三、一些到户的扶贫资金没有张榜公示,缺乏应有的透明度。
为了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扶贫开发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抓住重点环节,把扶贫资金监管贯穿到扶贫开发的全过程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扶贫资金监管部门要始终坚持扶贫资金的扶贫性,对扶贫资金实行流程式监管,把扶贫资金监管贯穿到扶贫开发的全过程。
1、资金分配科学规范。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市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国家资金计划后,规定期限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2、资金使用公开透明。扶贫资金必须实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扶贫项目计划必须在媒体或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对启动实施的各类扶贫项目必须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项目启动后,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建立动态公示机制。
3、资金报账及时规范。扶贫资金严格实行财政报账制。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统一规范报账程序。做到报账程序科学规范,报账原始资料真实完整,报账时间和地点要便民,资金拨付要及时。
4、项目审批严格程序。各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要认真做好扶贫项目的前期调查论证工作,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各类扶贫资金项目审批程序及备案要求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必须遵守集体议事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审定、审批扶贫资金和项目。
5、检查审计定期开展。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牵头做好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年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探索扶贫资金监管的新方法、新途径
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注意发现贫困地区干部和群众在扶贫资金监管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要积极探索扶贫资金监管的新方法、新途径,创新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1、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体系。市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各区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既作为区县政府扶贫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又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参考内容。
2、建立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追究机制。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扶贫项目资金审批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管理资金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凡是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扶贫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建立扶贫资金问题投诉机制。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和乡镇要多渠道向社会公布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各部门收到涉及扶贫资金的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4、建立竞争入围和招投标机制。在扶贫项目筛选、贫困村建设顺序确定和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等方面要建立竞争入围机制,谁积极,谁主动,项目资金予以优先考虑。大宗扶贫物资采购、产业扶贫项目业主选择以及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确定等要严格实行招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5、建立贫困村群众义务监督机制。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推行村级扶贫开发义务监督员制度。义务监督员应采取村民代表直选方式产生,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全程义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反映。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义务监督员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调查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扶贫资金监管是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环节,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听取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监管工作汇报,审议决策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配备专门的监管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同时配合审计、监察机关做好扶贫资金的审计、案件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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