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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明:关于严管“失业人员”培训机构的建议

来源:民建山西省委 发布时间:2009-12-22 19:54:22 浏览次数: 【字体:

    省直一支部 段建明反映:为了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积极接受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晋劳社失〔2003〕261号文件,制定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的补贴办法和标准。


    根据这个规定,享受补贴的对象,是指经批准具有合格资质并被指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补贴费用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个失业人员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培训。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7天(或满30个课时)至30天(或满120个课时)。凡培训合格,按每人100元至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或30个课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晋劳社失[2003]9号),对失业人员进行短期政策教育培训,按每人50元予以补贴。

 

    政府的出发点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能有一技之长,为这些人再就业创造条件。然而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培训机构是光享受政府的培训补贴,不为失业人员培训技能。具体就是失业人员按规定去培训机构办了培训手续,培训时间一般按1个月算起。培训补贴按每人300元计算。培训机构本来应该根据失业人员的需求,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可有的培训机构明确告知失业人员培训期间不用来,到时来拿培训合格证就可以了。有的失业人员想学知识也学不成。这样就形成了有的培训机构名义上是免费培训失业人员的学校,实际上是拿了政府的财政补贴不按要求培训失业人员。结果国家出了钱,失业人员却学不到知识,达不到免费培训失业人员和让他们尽快再就业的目的。为此建议:

 

    今后国家有关社会劳动和保障部门,对经批准具有合格资质并被指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这些培训机构登记的免费培训失业人员的名单,看被培训的失业人员是否在岗接受培训。如果不在岗,查明确实是那种名为培训失业人员,实为领取培训补贴的,就应取消这些培训机构免费培训失业人员的资质。通过这种办法,促使这些培训机构既领取培训补贴,又积极去培训失业人员,能够真正起到国家花了钱,让失业人员学到一技之长的作用。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