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看中国律师制度的变迁
中国的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几经变革,发展至今已走过39个春秋。 从中国律师的人数也从改革开放之初寥寥数十人增长到2017年年底的36.5万人。如今,全国的律师事务所已超过2.8万家。40年栉风沐雨,中国律师业服务领域由传统诉讼事务为主发展到诉讼、非诉讼事务并重,由国内业务为主发展到国内、涉外业务并举,成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1983年7月15日,在广东深圳蛇口海景广场大门左侧的一间竹棚里,深圳蛇口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改革开放后,中国设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蛇口律所之发展变迁,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一个缩影。
实际上,在蛇口律所设立之前,改革开放伊始,中国律师便以一种特别的形式登上历史舞台,并向世人展示了风采——1980年年底至1981年年初,在对“四人帮”的世纪审判中,18名律师参与诉讼,张思之、韩学章10名律师作为辩护人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法庭上。
在这场审判中,中国律师的身影格外引人关注。这场“世纪审判”,让全国、乃至全世界见证了中国律师的风采,也宣告着新中国律师制度的重建迎来一个春天。
“在那种特定的执法环境中,律师还是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作用,不是‘走走过场’。”张思之说。作为李作鹏的辩护人,张思之通过辩护为其免去起诉书中“参与在南方另立党中央”等两条重要罪名,最终,李作鹏获刑17年。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律师制度曾一度出现空白。“1950年至1954年,是律师制度的酝酿胎育时期,1954年至1957年是制度的初创阶段,1958年夭折,延至1979年,随着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的恢复,重建中国律师制度随即摆上议事日程。
1978年12月,司法部出台《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宣布恢复中国律师制度。7个月后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1980年8月,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并于1982年年初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正式确立运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时任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的郭星亚认为。“在世界各国,律师都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国家法律工作者’的称号,甚至让客户不敢信任我们律师会首先为他们的利益负责,有的甚至担心公司的秘密会被泄露。”因此,生于改革大潮中的中国律师,注定要在投身改革之中解决自身发展中的体制问题。
1986年7月,第一次全国律师大会在北京举行,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通过章程,此时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共同管理的“两结合”体制初见端倪。
转折,发生在1992年之后。
1992年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次年,根据南巡讲话精神,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不再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行政级别的属性来界定律师及律所的性质。
新体制下的律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他们天生对市场经济活动分外敏感,加上灵活的管理体制、分配机制,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被大大调动起来,中国律师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通过,从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中国的律师事业得到迅猛发展。该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被称为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该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由具有公职身份的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中国律师的身份定位发生了变化,律师角色的民间色彩更加凸显。
自2000年起,所有自收自支的国资所开始实行与市场接轨的脱钩改制成立合伙所,走向市场。曾占据重要地位的国资律师事务所退出历史舞台。
律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法自诞生以来,先后于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律师法分别于2001年、2007年、2012年和2014年经历4次不同程度的修改。修改之频繁,也印证了中国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迁。
2001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的考试制度。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自此,法官、检察官、律师这3个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共同体开始形成。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的对律师法的第二次修订,与原律师法相比共有180多处修改,是迄今为止修订幅度最大的一次。这一次修订的律师法增加了“接受委托或指定”的基本概念,推出了“当事人”的全新概念等。
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进入新时代,中国律师改革的步伐更加铿锵有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律师制度改革持续深化,中央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系列改革文件,加强顶层设计;司法部修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国律协完善维权工作机制和违规违纪行为惩戒制度,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成立,一系列举措,有力推动了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明确提出,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年9月,“两高三部”首次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应当尊重律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法治建设的推进,司法文明的进步,为律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从开展诉讼业务到拓展非诉业务,从担任各级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到担任农村、社区法律顾问,从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到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从参与法治宣传到化解矛盾纠纷……律师执业活动渗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律师的社会地位也越来越高。上世纪90年代末,尚没有一名律师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随着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到参政议政的队伍中来。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律师行业代表委员达39人,同上一届相比增长56%。
江平教授曾讲,“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江平教授的话有以下三层意思:
第一、律师无疑比其他人应享有更多的自由度。只有当自己享有了更多的自由时,才有可能去帮助那些失去自由的人或更需要自由的人。当一个社会人人都没有多少自由时,也就没有了律师生存的空间。
第二、我国的法制体系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组成。律师只是司法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排序末位的一个组成部分。律师的地位不足以和公检法的庞大力量相抗衡;但是如果从司法审判中的地位而言,在法官、控方、辩方三方之间,律师是代表一方,起着三足鼎立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春江水暖鸭先知”,律师亲身活动在法治第一线,中国法治的现状如何?水深水浅?水暖还是水寒,应该说律师是最早体会得出的。
所以,律师不仅是法治王冠上的一颗宝石,律师作为一个群体,理应在中国法治的舞台上扮演更为主动的角色!古今中外的历史,四十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早就告诉我们,个体的解放、市场的繁荣、权利的申张,从来也离不开法治。而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国家的民主、法律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
回顾改革开放40年,中国律师制度已经走过39年岁月,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止,邓小平同志当年的那句“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至今声犹在耳。法律是天下的公器,是保障改革开放前进的护航力量,更应该是庙堂之高、江湖之远共同遵守的最高信仰。作为法律人,我们将继续肩负使命,尽自己一份力量,努力将法治信仰打造为民族信仰,将法治精神上升为民族精神,将法治文化融入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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